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森林城市、建设森林小镇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局率先建设全国绿色生态省合作框架协议》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大力推进森林小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要求,主动适应森林城市建设向城镇和乡村延伸的趋势,融合森林、绿地、湿地资源,统筹城镇和乡村生态建设,保护自然生态风貌,促进均等化生态服务,弘扬乡土生态文化,打造宜居生态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生态需求,实现镇域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协调永续发展。
(二)建设原则。
1.坚持分类展示特色。突出城镇发展特色,落实一镇一策,打造不同类型的森林小镇。探索适合当地的绿化发展模式,打造集景观展示、休闲游憩、利于发展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生态环境新亮点;找准城镇个性魅力,发掘文化内涵,在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中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森林、花卉、湿地文化,用特色生态文化感染群众,以特色生态文化带动生态旅游。
2.坚持拓展优化空间。结合城镇环境整治,从满足群众对宜居环境的需求出发,对城镇各种闲置地、裸露地、收储地进行绿化,做到“规划建绿”与“见缝插绿”相结合,增加森林、绿地、湿地面积,优化生态空间。
3.坚持共谋共建共享。推进全民参与森林小镇建设,从工作机制层面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森林小镇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征询公众意见,集思广益。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形成全民动手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全省建成200个森林小镇。珠江三角洲地区认定数量要达到建制镇总数的50%以上。
二、建设类型与任务
(四)建设类型。
1.休闲宜居型森林小镇。依托城镇建成区内的森林绿地,以满足城乡居民日常休闲、健身锻炼、文化娱乐等需求为目标,通过增加休闲游憩绿地、改善街道绿化、整治生态环境等手段,建设人居生态环境绿色清新舒适的休闲宜居型森林小镇。
2.生态旅游型森林小镇。依托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以促进城镇绿色发展、壮大森林生态旅游为目标,通过提高生态旅游场所建设水平、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加强生态文化宣传教育等手段,建设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优良生态景观和市场吸引力的生态旅游型森林小镇。
3.岭南水乡型森林小镇。依托城镇乡村的河湖水系等湿地景观环境,以保护岭南独特水乡风貌、重构绿色生态水网为目标,通过湿地资源保护恢复、水网河岸绿化、水体疏浚整治、湿地群落建设等手段,建设具有独特乡土情怀、人文气息、文化特色的岭南水乡型森林小镇。
(五)建设任务。
1.增加城镇绿量。通过实施人工造林、改造更新、补植套种等技术措施,加大林分改造力度,提升生态公益林质量。对中幼龄林开展专项抚育,提高单位蓄积量,建设高标准示范林。充分利用城镇有限的土地增加森林面积,推广建设带状森林和平地森林。实施补植增绿、拆违建绿、矿山复绿、立体绿化等多种措施,增加城镇绿量,拓展生态空间。
2.实施生态环境整治。开展沿村庄、沿住宅、沿单位、沿街道绿化美化工程。采用适用技术,对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实施生态修复。在乡村基堤、道路、河渠边坡等路段植绿护土,筑基固路,美化田园。
3.建设生态休闲场所。加快街心公园、小游园、社区公园、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建设,完善生态旅游景区干道、游览步道等基础设施。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合作建设生态旅游场所,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和特色绿色产业专题旅游。
4.全面建设美丽乡村。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工程建设,营造特色风景林,保护古树名木和自然保护小区,整治村域内河涌、池塘,做到村道干净、村容村貌整洁卫生。
5.推进水网地区净化绿化。开展污染水域综合整治,清理河道两旁和水面垃圾,推广种植具有水体净化功能的乡土水生植物,加强水网清淤疏浚。整治池塘沟渠等水体,建设与乡村排污系统相衔接的小型湿地,实现净化与绿化相统一。在江河沿岸营建防护绿带,修复拓展河涌两岸、环湖(库)滨水景观林带,打造“水清、岸绿、景美”的滨水景观。
6.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划定并坚守林业生态保护红线,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从严控制开发挤占用生态用地,加强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保护好森林、湿地、绿地资源。
7.普及自然科普知识。在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等开放游憩地建设自然生态教育场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数字移动平台等媒体推送自然生态知识,在学校、企业等单位的宣传平台增加自然教育内容。
三、申报程序
(六)申报。
省林业厅牵头制定森林小镇评价指标(附件1)和工作方案(附件2)。各建设镇人民政府参照评价指标和相关要求,调查摸清森林、湿地、绿地资源状况和发展特点,科学编制森林小镇建设规划,分类型进行建设。
镇人民政府自查达标后,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申报表见附件3),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合格后向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省林业厅推荐验收。不设县(市、区)的地级以上市直接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推荐上报省林业厅审查核验。各项指标值达标的街道可参照进行申报。
(七)结果认定。
省林业厅组织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提出检查验收意见,并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认定为“广东省森林小镇”。
四、动态管理
对“广东省森林小镇”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由省林业厅组织复查一次。对复查合格的,保留森林小镇称号;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森林小镇评价指标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五、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
森林小镇建设是一项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的系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建设工作力度。镇级人民政府是建设责任主体,要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按照建设规划,统筹项目安排并组织实施。省林业厅统筹全省森林小镇建设工作,并在理念推广、技术应用、规划编制、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指导。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各项工作。珠三角地区要把森林小镇建设与珠三角国家森林城市群建设工作同步部署落实。
(九)加强建设力度。
各级政府要把森林小镇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激励机制,加大财政资金对森林小镇建设的扶持力度。要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通过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及捐赠等多种方式参与森林小镇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提高森林小镇建设水平。
(十)加强宣传引导。
在森林小镇建设过程中,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建设森林小镇的认识。广泛发动群众,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森林小镇建设的全面开展。
广东省林业厅
2017年6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