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林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124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开展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粤林函〔2008〕503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和2014年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复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复核条件及复核对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复核条件按照粤林函〔2008〕50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地理标志性产品的特色经济林企业可适当放宽。复核对象为2014年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对不申请复核或复核达不到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标准的企业,将取消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资格。

二、申报、复核程序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通知辖区林业企业,由企业提出申报和复核申请。企业按文件要求,填报《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请表》,由地级市和县(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函后,集中将申报、复核材料提交省厅。

省厅对企业申报、复核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新申报企业由省厅会同地级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对复核企业,省厅委托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考察。

依据初审和实地考察情况,省厅组织专家和地级市林业产业负责人进行会审,会审合格的企业报请省厅党组审定,经向社会公示无异义后,由省厅发文认定,颁发标牌和证书。

三、申报材料

申报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和申请复核省级林业龙头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简介和近三年来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题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2016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5.企业自有林权证明或林地租赁承包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等相关林权证明资料;

6.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企业信誉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资料请用A4纸装订成文本一式两份报送。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主动联系企业,积极为企业做好服务。

2.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于6月20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和推荐意见函集中报送到省林业厅。

3.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或复核材料要齐全、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否则取消申请资格。申报和复核工作无任何收费。

4.各申报、复核企业将《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请表》电子文本发送至gd-wcj2008@163.com电子邮箱。有关文件可在/userfiles/1广东林业网“通知文件”栏下载。



联系人:吴灿军;联系电话:020-81700186 ;邮寄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邮编:5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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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厅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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