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厅直属林场,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种苗部分)项目申报工作, 请各地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逾期报送或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和对象
广东省境内(包括中直驻粤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从事林业及相关领域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种苗机构或事业单位种苗生产基地等单位。
二、项目类型及资金使用范围
(一)保障性育苗项目:主要用于保障当地森林碳汇、生态景观林带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种苗供应,实施单位因扩大育苗规模或新建基地,并采用先进技术培育优质苗木发生的费用补贴。
(二)种苗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如供电系统、给排水工程、生产道路工程、塑料大棚、荫棚、炼苗场、晒场、灌溉设施、土壤改良、病虫害防治等建设和维护,以及种苗质量检验仪器等设备购置。
(三)林木种子保障项目:主要用于购买优良林木种子,满足全省各地林业苗圃育苗种子调剂所需,保障全省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育苗种子供应。
三、补助额度
本年度安排保障性育苗项目80个,补助资金1200万元,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或使用良种种子培育的或培育2年生以上的苗木每株补助0.2元,其余苗木按0.1元每株予以补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个,补助资金600万元,每个补助30万元;种子保障项目1个,补助资金200万元。每个地级以上市(不包括财政省直管县)限报保障性育苗项目10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个;财政直管县限报保障性育苗项目3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个,省级单位限报保障性育苗项目3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个,种子保障项目1个。
四、申报条件
项目单位申报基本条件:有专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已到位、人员配备合理、管理运营高效;有独立账户,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级较高;所在市、县政府支持林木种苗工作,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扶持,能够按照有关补助资金配套比例落实财政投入的项目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一)保障性育苗项目单位
1.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较高的育苗水平,交通条件好,育苗面积50亩以上,能辐射带动周边地区育苗质量的提高;
2.年育苗能力达100万株以上,并有容器育苗生产经验;
3.已取得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4.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
5.生产基地内无检疫性病虫害;
6.具有较完善的生产、经营档案和标签制度;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基础规范符合要求;
8.林木种苗管理的其他条件。
(二)种苗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
1.具有重要的区域位置,生产供应我省主要林木种苗,交通条件好,能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种苗质量的提高;
2.基础设施较差,具有提升种苗生产能力的潜力;
3.已取得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4.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
5.具有较完善的生产、经营档案和标签制度;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基础规范符合要求;
7.林木种苗管理的其他条件;
8.自2013年以来承担林木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和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种苗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尚未通过省组织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
(三)林木种子保障项目单位
1.具有处理、调运、贮备乡土阔叶树种种子的能力,长期从事种子贮备工作。
2.区域位置重要,具备种子低温储藏能力,种子储藏库、设备等基础设施完善。
五、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当地种苗生产单位申报,并将申报情况汇总上报至地级以上市林业部门;地级以上市林业部门汇总本市申报情况,填写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后向省林业厅报送。
六、申报要求
(一)上报时间
项目申报表格于2015年11月27日前统一报送至省林业厅。
(二)审核要求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所报项目,对各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的条件要求要严格把关,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上报。
广东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