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的决定(粤府〔2015〕24号)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林业厅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并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反映。
广东省林业厅
2015年9月7日
广东省林业厅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的决定(粤府〔2015〕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林业厅(以下简称“省林业厅”)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林业厅实施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改革要求委托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省林业厅依法委托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 省林业厅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省林业厅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一)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和内容;
(三)省林业厅的地址、联系方式。
第五条 受委托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省林业厅的名义实施受委托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省林业厅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受委托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省林业厅委托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七条 受委托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省林业厅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受委托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文书以及行政许可证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套印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其他许可文书套印省林业厅印章);颁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准予或者不准予)和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加盖受委托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印章,其他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受委托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专用印章。
第八条 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广东省林业厅公告的要求向受委托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仍向省林业厅提交申请材料的,省林业厅应当告知其受委托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林业厅应当依法对受委托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省林业厅和受委托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公众有权依法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受委托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委托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
受委托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汇总情况,应当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报省林业厅。
第十一条 省林业厅在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的期限内需要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省林业厅和受委托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受委托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