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石场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采石场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石场项目使用林地制度,切实保护林业自然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石场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林业厅反映。


                                    广东省林业厅

                            2015年8月7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石场项目

使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高速公路、城市扩容提质、工业园区建设等各项工程的推进,占用林地采石数量不断增加,少数石场没有取得开采指标或项目批准文件就擅自开采,个别石场选址位于禁采区、布局不合理,部分石场没有制定开采方案和复绿方案,复绿不及时、不到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一些石场存在未批先占、边报边占、少批多占等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对我省的林业生态保护造成了极大压力。为切实加强对采石场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石场项目使用林地制度,切实保护林业自然生态环境,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粤府办〔2014〕44号)和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采石场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采石场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石场使用林地必须按要求提交齐备的文件材料

      申请使用林地的采石场,要在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要求,提供必需材料的基础上,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材料。申请使用林地的采石场项目,区别采石场的新旧情况,分别提交相应的项目批准文件。对旧石场(含废弃旧石口重新利用)需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采石场保留意见及有关资料。对已批采石场因扩建需要使用林地的,要提交采矿权招标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采石场保留意见,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相关材料。对新设置采石场需要使用林地的,要提交采矿权招标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项目开采方案和复绿方案。申请使用林地的采石场,还要提交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制定的开采方案和复绿方案。开采方案内容包括年度开采计划、开采规模、使用林地位置和面积、开采范围和方式等。复绿方案内容包括年度复绿地点和面积、复绿措施和方式、树种组成和数量等。

二、采石场项目使用林地必须符合可采区有关规定

     申请使用林地的采石场,要位于《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规定的可采区范围之内,符合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广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规定要求。已批石场申请扩建,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下列区域不得设置新的采石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或者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大江大河大水库两侧第一重山范围或者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林地;林业生态红线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定的Ⅰ、Ⅱ级保护区域林地。对位于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原有石场,开采期满后关闭复绿。

三、严把采石场项目使用林地审查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拟上报的采石场项目,要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先急后缓”的原则,从严把好审查关。各地级以上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派出林政、生态、保护区等有关部门人员,现场详细调查采石场项目涉及使用林地情况,出具现场查验报告,随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现场查验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拟使用林地的地类、面积,属于已批扩建、旧石场重新开发利用、新建石场中的哪种类型,是否列入省政府同意下达的《广东省采石场总量控制指标调整表》控制指标范围,是否位于可采区,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否符合林业生态红线要求,是否存在“未批先占”行为,对“未批先占”行为是否查处到位,对已批申请扩建石场是否按照复绿方案复绿到位等。同时,要依据“谁开采、谁治理,谁受益、谁复绿”的原则,实行“边开采、边复绿”。负责现场查验的人员,要对查验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走过场。因查验不认真、工作不严谨造成数据失真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建立采石场项目使用林地年度总数量控制制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生态优先、先急后缓”的原则,严格控制、合理安排采石场项目使用林地。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准入条件的采石场项目(含已批申请扩建、旧石场重新开采、新石场),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综合平衡,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的要求,合理排序,逐年逐批分步实施,优先保障交通等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用石需要,确保采石场项目使用林地布局合理、有序开采。

五、严厉打击采石场项目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采石场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管,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发现、制止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从源头上减少非法侵占林地行为的发生,降低因非法侵占林地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发现非法侵占林地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要马上立案侦查,切实保护森林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国土生态安全。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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