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
为加强林业产业品牌建设,提升林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关于开展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和供应商认定工作的通知》(中产联〔2015〕37号)要求,现就开展2015年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和供应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
森林生态产品是指在良好森林生态环境中采集、种植、养殖等产品,和以该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以及提供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相关的服务活动。
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是指生产、销售森林生态产品或提供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相关服务活动的基地。
申报对象:凡涉及森林生态产品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本着自愿申报原则,均可提出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
申报条件:
1.基地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2.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边界清晰,林权明确。
3.基地应依托于良好森林生态系统,环境土壤、灌溉水、空气、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农药最大残留量等环境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申报单位依据GB/T 19001-2008 和 GB/T 24001-2004建立并实施了与基地类型、范围和产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应提交的资料:
1.《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2.申报单位相关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基地权属、发展规划、基础设施概述、生产规模、主要产品特性等;
4.基地森林生态环境的说明;
5.基地生产管理和产品品质管控情况说明;
6.如申请人为多个单位的,则应提供申报企业清单、申请区域社会经济概况,包括区域发展历程、现状以及经政府部门审定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等;
7.申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函;
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
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是指生产和销售森林生态产品,或提供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相关服务活动的企业组织。
申报对象: 凡从事森林生态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本着自愿申报原则,均可提出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认定申请。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建立和健全良好的质量与环境管理体系、产品追溯体系;
信誉和社会声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应提交的资料:
1.《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申报审核表》(详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3.产品原料来源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的证明材料;
4.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证明文件;
5.申报单位相关经营情况及业绩;
6.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等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7.申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函;
8.其他需要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申报及认定时间
申报时间:2015年6月25日至7月30日。
评审认定时间:2015年8月1日至8月20日。
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和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的认定工作,秘书处委托专业的分支机构(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关申报受理、组织评审认定、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申报要求
1.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发动林业企业积极参加申报。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为企业服务。
2.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文件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资料要齐全、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产品样品请提交清单、注明数量,备齐产品说明书等资料,并包裹妥当。请于7月30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及产品样品上报到省林业厅产业处,并发送《国家林业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申请表》和《国家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申报审核表》电子文本。逾期不受理。
3.有关资料可在/userfiles/1广东林业网“通知文件”栏和http://www.chinaly.con中国林业产业网下载专区下载。
联系人:吴灿军;联系电话:020-81700186 13710428040;电子邮箱:gd-wcj2008@163.com;邮寄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邮编:510173。
附件:1《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申报表》和《国家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申报审核表》
2.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关于开展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和供应商认定工作的通知》
3.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
2015年7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