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主管部门,各有关省级林业龙头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粤林函〔2008〕503号)的规定,现就2015年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和2012年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复核条件及复核对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复核条件按照粤林函〔2008〕50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复核对象为2012年认定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不申请复核或复核达不到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标准的企业,将取消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

二、申报、复核程序

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辖区林业企业,由企业自愿提出申报和复核申请。申报和复核企业按文件要求,在《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请表》加注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向省林业厅提交申报、复核材料。

省厅根据认定标准对申报、复核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省厅考评组会同市、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新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复核企业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察。

依据初审和实地考察情况,省厅考评组进行汇审,将汇审合格企业报请省厅党组审定,向社会公示无异义后,由省林业厅发文认定,并颁发标牌和证书。

三、申报材料

申报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和申请复核省级林业龙头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简介和近三年来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题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2014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

5.企业自有林权证明或林地租赁承包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6.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企业信誉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资料请用A4纸装订成册报送。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评审工作。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为企业申报、复核做好服务。

2.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或复核材料要齐全、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3.各申报、复核企业于8月10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到省林业厅产业处,并发送《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请表》电子文本。逾期不受理。有关资料可在/userfiles/1广东林业网“通知文件”栏下载。联系人:吴灿军;联系电话:020-81700186  13710428040;电子邮箱:gd-wcj2008@163.com;邮寄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邮编:510173。

 

 附件: 1.2012年认定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名单

 2.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3.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评选标准   



                               广东省林业厅

                                  2015年7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一:2012年认定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名单

附件二: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附件三: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评选标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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