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广东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厅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东省林业厅

2015年6月9日

 

 

 

广东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依据法定职权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转发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新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的,按制定规范性文件办理。

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我厅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 “规定”、“办法”、“公告”、“通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广东省林业厅”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体现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五)合法、精简、效能、规范、公开。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审批;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以林业厅文件发布。

本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均不得以本处室、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本厅各处室、厅直各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实施。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送、备案和管理、监督。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有关职能处室(单位)或者政策法规处确定起草人员;

(二)调查研究,收集政策、法规、案例等资料,提供有关背景材料;

(三)起草草案及说明;

(四)由起草处室(单位)征求本厅有关处室(单位)和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

(五)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处室(单位)负责人签署,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情况送政策法规处审核、修改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厅长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署报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规范性文件报省法制办审查通过后,由厅长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发布,并按规定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并报省法制办备案。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调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

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应通过广东林业网站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

除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外,规范性文件涉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所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起草处室(单位)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向政策法规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的纸质、电子文本;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三)征求意见或者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材料及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本厅职权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处应当中止审查,将草案退回起草处室(单位):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超越本厅职责权限的;

(二)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正在制定、修改、废止过程中,并可能于近期发布的;

(三)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正在协调处理中的;

(四)向社会征求意见时,社会公众意见较大,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难以实施的;

(五)相关材料不全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并修改完毕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处报送省法制办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规定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评定等事项或者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应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应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策法规处按厅办文程序办理,经厅领导签发后发布。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一般情况下,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政策法规处将正式文件的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式一份以公函形式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将一份纸质文本抄送省法制办备案。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放在广东林业网站,便于公众查询、下载。

第十八条 发布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和广东林业网站一并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群众对规范性文件政策内容理解存在偏差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开回应,消除群众疑虑,防止造成行政纠纷。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每两年集中清理一次。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统一组织,起草处室(单位)具体负责清理,政策法规处对起草处室(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在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清理结果,报省法制办审查通过后,将清理结果以林业厅文件公布。

第二十一条 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理由,报送政策法规处。对需要继续施行的或者需要修改后继续施行的,应当经过重新审查、决定和发布程序予以继续施行。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畅通群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群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质疑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进行研究,如确实存在违法事由,应及时依法予以纠正;违法事由不成立的,应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统一发布、报送备案等本办法规定程序,或者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对行政管理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处室(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2005年印发的《广东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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