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根据《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3〕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林业厅。


 


 


 

广东省林业厅

2013年6月9日

 

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效率,根据《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3〕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或“项目”)是指列入省级林业科技计划,并由省财政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林业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项目重点针对广东现代林业建设的科技需求,开展林业重大公益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与示范,突破制约林业建设的技术瓶颈,为广东现代林业强省和绿色生态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四条  专项项目以技术创新为重点,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力求研究开发与示范转化相结合,促进资源整合、联合攻关和产学研合作,突出项目绩效目标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专项项目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采取目标控制、过程监督、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省林业厅对专项项目的实施负总责;省林业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行联合攻关的专项项目设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总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直接下达的单位,并对项目执行及实施效果负责。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及省属、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协助省林业厅归口管理本地区和本单位承担的专项项目,负责所管辖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十条  省林业厅建立专项项目咨询专家库,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项目论证及指南编制、立项和考核指标确定等咨询及技术指导、检查评估、现场查定、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逐步建立专家诚信制度。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专项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申报立项采取自由申报、专家评审或招投标形式进行;项目采取滚动支持或一次性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发布每年度《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明确专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及申报时间、方式、资金额度等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网络和书面形式分别提交《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网上申报材料审核,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加具具体审核意见,按照预算管理级次以正式文件逐级联合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和中央驻粤单位负责本单位网上和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并直接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五条  省林业厅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如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等要求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  省林业厅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申报重大项目的,需采取集中答辩或现场考察等形式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省林业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并结合全省林业及林业科技发展需要,编制专项项目年度计划,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十八条  省林业厅根据省财政厅正式批准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下发项目立项计划通知,并明确联合攻关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内容等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按项目管理要求在网上填报《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通过网络和书面形式分别审核提交。市县项目承担单位经所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并签章后报省林业厅正式签订《合同书》;省属和中央驻粤单位承担的项目由本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并签章后报省林业厅签订。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主要任务及签订的《合同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将项目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合同书》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合同书》中确定的事项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向省林业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核批。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及《合同书》检查、督促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合同书》要求落实相关配套条件及项目研究和示范内容,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每年在网络或以书面形式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市县项目承担单位须经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省林业厅科技主管部门;省属和中央驻粤单位承担的项目经本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执行期在当年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一并上报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度。对实施中期的项目,省林业厅将组织进行中期评估,重点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资金使用和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检查评估意见将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涉及研究目标调整、研究内容更改、试验示范地点和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程序报告省林业厅科技主管部门,并提出相关调整方案及延期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申请报告。省林业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时上报项目进展报告或相关信息,无故不接受检查、监督与评估的项目,省林业厅将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措施进行调控,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参与专项的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配套条件不落实、执行不力、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或发现承担单位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一经核实,将撤消立项,并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按相关规定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资金使用、已购置的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据实做出书面报告,报送省林业厅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等在实施项目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我省林业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研究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确保项目支出的合法、合规。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支出应按批复的预算科目和定额使用,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的安全运行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追踪问责机制。

第六章  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由省林业厅组织进行,验收工作必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后半年内进行;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同意后送省林业厅;省属或中央驻粤单位承担的项目直接由本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林业厅。

第三十七条  经批复同意验收的,由省林业厅组织验收专家组,以项目《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综合效益及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资金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第三十八条  因故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计划验收或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省林业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林业厅批准后方可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项目仍按原定期限组织验收。项目延期验收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前需进行现场查定和财务审查(或财务审计)。现场查定和财务审查由省林业厅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地级以上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定专家组一般由3名专家组成,财务审查一般由1~2名财务专家负责;财务审计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形成的现场查定、财务审查或审计报告作为验收评估项目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工作的整体安排,验收将分别采取专家会议集中审查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从项目咨询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第四十二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并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资金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齐全或不真实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未进行现场查定或现场查定不通过的;

4. 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试验示范地点、技术路线的;

5.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并且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6.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未进行财务审查(审计)或财务审查(审计)不通过的。

第四十四条  首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应在验收后的三个月至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不再提出验收申请或未按规定整改或补充资料的,为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五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单位和责任人五年内承担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确因主观因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将按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财政资金。

第四十六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林业科技项目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验收一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进一步评估项目实施的持续效应。

第七章  成果与知识产权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有关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项目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各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研究取得的成果和形成的知识产权,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承担单位和相关研究人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鼓励成果的转让和转化。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五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建立完整的科技档案。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并按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和成果;省林业厅将逐步建立项目数据和成果库,实行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五十三条  项目实施所建立的试验示范基地,在项目验收时应说明后期管护措施,逐步将基地纳入规范化管理,保证基地建设的可持续性,更好地发挥基地的试验示范作用。

第五十四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属项目承担单位。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项目管理过程逐步实现信息化,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逐步通过《广东省林业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化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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