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2012年新修订的全国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已经国家林业局2012年11月27日林策发〔2012〕288号文(附件1)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现将启用新修订林业行政执法文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林策发〔2012〕288号文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新修订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原来已印制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可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
二、推广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新修订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执法单位采用计算机制作执法文书提供经费保障和支持。
三、目前尚无条件采用计算机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执法单位,可将所需要执法文书的数量上报给所在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由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收集汇总后于5月10日前统一报省厅政策法规处。省厅根据各市需要数量委托省林业勘测设计院科技服务公司统一印制和下发。
四、此次修订和增加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种类较多,请各单位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和文书制作规定,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有效提高林业执法质量。
五、各单位要做好旧版文书的收回、销毁工作。严格按照文书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文书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杜绝执法文书混用、错用和滥用等现象。
广东省林业厅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