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所属事业单位,厅直属国有林场,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林规发〔2012〕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

管理办法》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

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


林规发〔2012〕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的管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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