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福建省查获携带松材线虫松木包装材料有关情况的通报》(林造发[20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通报精神,以此次事件为鉴,举一反三,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检疫监管工作。健全制度,严格执法,坚决杜绝松材线虫病疫木外流,严防涉木企业、单位未经检疫调运松木制品。
二、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采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4]30号)和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面规范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采伐和调运审批手续,切实从源头上管好疫木。疫区县实施松木商品材采伐和除治性采伐都必须报省林业局审批(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向省局报送有关实施松材线虫病林木采伐的请示),当地森防检疫机构要参与采伐设计(提出关于伐区疫情的意见),并对采伐施工进行监管,对疫木实施严格除害处理。需利用的疫木必须进入经国家或省局批准的定点加工企业进行安全利用,严防疫木流失而造成疫情扩散。对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松木材及松木制品造成疫木流失事故的,除依法追究调运单位或个人法律责任外,当地检疫机构也须负连带责任。
三、进一步做好涉木企业的登记和监管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7]198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松木材及其制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调入地复检工作,加强对松类木材生产、使用、经营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涉木企业、单位登记,并定期跟踪检查,对无照经营的涉木企业、单位要及时发现、及时取缔;对辖区内生产、加工的松木制品须严格除害处理,经检疫合格后才准许调运。同时,要加强对调入本地的松木材及松木制品的检疫复检,一旦发现带有松材线虫的木质材料及时进行除害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检疫宣传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深入宣传检疫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印制《植物检疫条例》、《松材线虫病》等宣传手册广为分发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法律意识,积极配合森防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遏制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危害。
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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