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加强林地保护、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定额管理制度、查处违法使用林地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在林地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问题还引发群众上访和媒体曝光,引起省有关领导的关注,给我省林地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不良影响。为更有效地保护我省的林地资源,确保林业生态建设目标顺利实现,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是促进我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关系到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大事。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耕地保护力度的加大以及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侵占蚕食林地、乱挖滥采、项目建设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等问题在一些地方相当突出,不仅造成林地大量流失,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而且导致当地生态环境恶化,影响和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林业生态省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成效,为我省现代林业的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二、迅速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情况清理整治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成立征占用林地情况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林政、森林公安等执法力量,对辖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尤其要把开发区、工业园、产业转移园、采石采矿采稀土等项目作为重点排查对象,全面掌握辖区内林地的征占用情况。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种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要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对开发区、工业园、产业转移园以及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批先用或超面积超范围使用林地的,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报批依法保障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紧急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245号)有关规定处理后,责成用地单位6月底前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矿、取土等工程项目,未批先用或超面积超范围使用林地的,依法进行处罚后,责令用地单位6月底前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用地单位立即停止违法使用林地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违法使用林地者的法律责任。对非法开采稀土、乱采滥挖违法使用林地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复绿;对大案要案要挂牌督办,限期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起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通过清理整治,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乱占滥用林地的现象死灰复燃。
三、进一步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省林业局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使用林地审核职责,切实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既要严格把关,确保征占用林地符合国家和省的用地政策,又要提高效率,保障各项建设依法及时使用林地。同时,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做好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依法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要提前介入、积极主动参与项目前期审查论证工作,引导建设项目集约节约使用林地,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重点项目未批先用林地问题,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宣传和检查力度,有效防止重点项目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发生。对于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等线状工程以及水利、水电、核电等重大项目,前期工程(如桥梁、隧道、导流洞、进场道路等)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动工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督促用地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先行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对于线状工程用地报批,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9〕100号)的有关规定,可以按市、县为单位分段报批;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临时用地,要及时督促用地单位(或施工单位)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使用林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提前报告省局林政处,由省局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面积50—100亩的项目,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使用林地面积50亩以下的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现状调查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报告要附上编制报告的合同或协议书。
四、严格控制采石采矿取土项目使用林地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采石、采矿、取土使用林地的管理,严禁乱批、滥占林地。在审查采石采矿取土项目申请时,要严格执行《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从严把关,不得受理、审核和上报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采石采矿取土项目,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开采行为的发生。采石采矿取土项目使用林地申请必须提交以下齐备的材料:(1)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单位法人证明;(3)林权证;(4)补偿协议;(5)现场查验表;(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7)使用林地申请表;(8)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凭证(可在审核同意后缴纳)。同时,要充分论证采石采矿取土项目选址、布局的合理性,最大限度减轻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再次重申,在下列地域林地内禁止采石采矿取土使用林地:(1)珠江、西江、北江、东江、韩江、漠阳江等大江、大河和大水库两侧第一重山;(2)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等交通干线两旁直观可视范围内的林地;(3)城镇和居民密集区周围可视范围内的林地;(4)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沿海防护林范围内的林地;(5)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6)林权权属不清或发生权属争议的林地;(7)其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采区。
五、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资源管护等开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森林植被恢复费在林业建设中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负责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报告)的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调查规划设计人员要深入林地现场,客观反映林地地类现状,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要严格按照地类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甚至撤消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
六、严禁违法违规开垦林地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办公发[2008]1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粤林[2009]195号)的要求,积极配合国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开垦项目使用林地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开垦项目,不能纳入开垦规划,已纳入开垦规划的要进行调整或删除。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区域禁止规划开垦耕地:(1)25度以上陡坡林地;(2)生态公益林林地;(3)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固定样地。要加强对涉及林地开垦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开垦行为。同时,要积极主动和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沟通,尽量在利用山坡地开垦的地域,种植油茶、木本果树等经济作物,确保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目标的实现,切实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抓出成效。我局将于6月下旬组织力量对各地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工作不落实、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的,将通报全省,相应扣减市、县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分数,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请各市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7月15日前报我局林政处。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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