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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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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要业第二次创业优化生态环境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的决定

来源:粤发 时间:2001-02-21

粤发[1998]2号

1985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五年种上树,十年绿化广东”的决定。现我省已如期完成了荒山造林的任务,并提前两年实现了绿化全省的目标。为进一步巩固发展绿化成果,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省委、省政府决定组织林业第二次创业 。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林业第二次创业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全省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按照“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以分类经营为指针、培育资源为基础,提高效益为中心,实行生态环境优质化、资源管理资产化、经营集约化、服务社会化,建设相对稳定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和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林业产业体系以及有效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组织林业第二次创业要坚持以下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实现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和合理利用;效益优先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林业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与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山区综合开发,发展林产工业,把林业办成山区的主导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多渠道集纳国内财力,充分发挥广东独特优势,引进外资;优化环境的原则,通过建设生态公益林,进一步改善全省生态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依法治林的原则,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林业建设健康有序进行;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原则,把林业发展建立在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
(三)林业第二次创业的目标是增资源,增效益,优化环境,基本实现林业现代化。到2005年,全省基本建成5000万亩生态公益林体系;建成4500万亩商品林基地,其中短轮伐期商品用材林1000万亩,工业原料林1500万亩,经济林2000万亩;森林覆盖率保持在55%以上;林木蓄积量由现在的28亿立方米增加到36亿立方米;木浆造纸、人造板、松香深加工、家具等林产工业有较大的发展,逐步形成支柱产业;全行业林业总产值由现在的193亿元提高到500亿元。到2010年,林木蓄积量达到42亿立方米,全行业林业总产值800亿元。
二、加强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
(四)巩固绿化成果,保护培育森林资源。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及时调整林种、树种结构,改造、补植低产林和疏残林,抓好中幼林抚育间伐,确保迹地更新造林,防止再出现荒山。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加大林业“三防”工作力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危险性病虫的防治以及常灾性病虫的除治;禁止乱征占用林地,严厉打击破坏林木、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和捕杀贩卖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资源林政管理制度,实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五)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生态公益林体系。构筑以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小区、森林公园为核心,以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流域生态公益林和沿海防护林带及公路、铁路、农田、水库等防护林为主体的框架。采取封、管、造等措施,提高生态公益林功能等级。到2005年,一类生态公益林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二类的由30%提高到40%;到2010年,一类的达到51%,二类的保持40%。
(六)认真组织规划,推进城市林业建设。各地要将城市林业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珠江三角洲和沿海城市从1998年开始实施城市林业总体规划,其余地区要做好规划,逐步组织实施。到2005年和201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先后达到35%和40%,绿地率达到30%和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和15平方米以上。
(七)大力发展商品林业,提高林地产出率。发展速生丰产林,建设短轮伐期商品用材林基地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发展以名、特、优、稀品种为主的经济林,建设果、茶、药、竹等基地。鼓励个人、集体以资金、技术、林地、林木、人力等多种生产要素投入林业开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保证项目质量和引资成功率,加速商品林建设,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八)稳定山林权属,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林业“三定”划分的责任山和自留山权属不变,个人承包的自留山撂荒2年以上的,由集体收回转包经营。认真执行和完善责任山承包经营合同,放活承包基数和期限。采取林木、林地有偿转让、股份合作、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发展联办林场,促进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林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林地林权法规,加强对缓坡林地的开发和林种结构调整的统一规划及管理。切实保护国有林场的权益,充分发挥其骨干、带头、示范作用。
三、积极稳妥发展林产工业和新兴产业
(九)积极稳妥发展林产工业。重点发展木浆造纸业、人造板业、林产化工业和家具、木竹制品业,坚持高起点、高科技、高效益,争创一批名牌产品。省重点扶持1一2个林业龙头企业。各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突出区域特点,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经济。
(十)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快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大中型林业企业为主体,资本经营为纽带,名牌产品企业为核心进行企业重组和资源重新配置,组建企业集团;对小型企业,采取股份合作、租赁、兼并、出售、承包、拍卖等多种形式放开放活。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本结构。鼓励以森林资源资产为资本控股、参股,联合组建股份制企业;鼓励木材加工企业与山林权所有者组建新型的绿色企业。
(十一)利用资源优势,发展新兴产业。各级林业部门要抓好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建设,拓宽服务范围,加快森林旅游业的发展;做好花卉的生产和开发工作,提高产品档次及出口创汇能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把木片生产推向规模经营,同时要引进高新技术,开发森林食品、森林药材、森林香料工业;大力开展木竹类精、深及系列加工,研究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积极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和珍稀植物种植业,搞好产品开发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健全和强化服务体系功能
(十二)健全林业服务网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各种服务,加大科研开发、实用技术培训、先进科技成果与管理经验推广应用的力度。深化木材和林副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发展和完善木竹、林副产品、花卉、资本、产权交易等市场。鼓励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建立多种服务组织,实现产加销一条龙、林工贸一体化。
(十三)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林业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大林业科技投入,建设好省和重点市林业科研院所,重点开展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及转化工作。县级科技机构主要从事推广、开发、示范和科普工作。林业企业要加强技术开发和改造,提高产品竞争力。鼓励科技人员到林业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重奖,并优先或破格评聘技术职务。进一步提高科技进步贡献率、科技成果转化率,扩大先进技术的覆盖面。
(十四)提高林业教育水平和办学效益。办好林业院校,加快短缺专业和薄弱学科建设,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加强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的林业全行业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人才激励和保障机制,广泛吸纳优秀人才,稳定和充实林业专业技术队伍。在乡镇以下林业部门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粤办发〔1992〕6号文件规定享受林业专业人员的工资待遇。
五、加强对林业建设的扶持
(十五)认真落实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和保护管理办法。省规划的生态公益林骨干工程和重点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投资,纳入各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对中央安排我省的林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各级应按所要求的比例安排预算内配套资金。对贫困的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兴办的资源开发项目,省在安排扶贫基金时给予倾斜。建设连片万亩以上的速生丰产林基地和千亩以上的经济林基地。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当地政府给予启动资金扶持。落实支持山区县办1一2个林业骨干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山区脱贫致富步伐。鼓励以木竹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与集体或部门联合创办原料林基地。禁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林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六)省财政从1998年至2000年,每年增加安排资金2500万元,主要用于发展生态公益林和林业防护以及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后每年视省财力情况再给予增加安排,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增加林业投入。10年绿化广东期间,林业部门投入荒山造林的银行贷款,应坚持谁借谁还原则。偿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六、加强对林业第二次创业的领导
(十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组织林业第二次创业,把林业建设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特别是县一级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省每年组织一次林业抽查,严格考核,兑现奖惩,通报情况。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林业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
(十八)加强林业各基层站建设,理顺关系,各级财政将所需事业费列入预算。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培养优秀年轻干部,造就一支素质好、作风硬的林业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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