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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续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 2023-08-10 15:19:59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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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续签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3)》、《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171号),落实我省有关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续签工作。此次续签品种范围共涉及11家企业,涵盖临床常用的二代和三代胰岛素,降低了药品价格,有效减轻了患者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采购量。品种范围是指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的品种。机构范围包括已通过广东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填报确认的第六批集采中选药品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填报的采购需求量,涉及医疗机构共1505家,合计采购量约730万支/瓶。

  (二)增补供应清单。根据国家联采办《关于增补胰岛素集采供应品种清单的通知》增补供应清单,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中关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存在控股关系的生产企业视作同一企业”的要求,部分进口分装产品和地产化国产产品为同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采购该企业同通用名药品可视为同一药品。

  (三)明确采购周期。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3)》文件精神,此次续签品种采购周期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

  (四)明确主要任务。

  1.做好合同签订工作。各采购平台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

  2.强化监测。各地市应按月监测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情况,强化中选产品履约管理,指导医疗机构按协议合理地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各采购平台要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按月向地市和省医保部门报送采购数据。

  3.做好协议量执行监督工作。各地应做好结余留用,激励辖区内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按月分析医疗机构执行情况,督促暴露问题的医疗机构及时整改,完善自身内部运行管理机制。明确首年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的量累加到第二年,两年约定采购量合并考核。

  4.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中选药品的使用工作。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合理测算胰岛素目标用量,并按月监测协议期内每个中选产品临床科室、医师个人的目标用量,完善胰岛素中选产品配套措施,动态监测各临床科室与医师个人的中选产品执行进度,并定期向各相关科室与医师反馈,督促执行采购量。同时,各地医保部门应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指导、宣教协助和教育培训工作;协调上级医疗机构做好用药引导和衔接,促进由上级医院开具处方的基层医院的用药。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集采政策宣传培训,促进医务人员落实合理用药职责,做好患者用药转换的引导和解释工作。

  5.压实企业供应配送责任。中选企业要落实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各地要及时协调处置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指导中选企业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及配套注射用具,并加强用药指导培训,保障临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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