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长者助手
首页 > 政务动态 > 要闻速递

毕业后,如何避免医保出现空窗期?工作单位不交医保怎么办?

时间 : 2022-07-14 11:18:43 来源 : 本网
【字体:

又是一年毕业季

高中、大学毕业生们

如何避免医保出现空窗期

一起来看看该如何办理吧


图片

  1、广东高中毕业生本地升学 

  参加并缴纳了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高中毕业生,待遇享受期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此期间可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高考结束后,广东省内高中毕业生考入省内高校,可继续享受2022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入学后按照高校统一要求参加2023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并缴费后,其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广东高中毕业生考入外地高校  

  高考结束后,广东高中毕业生考入外地高校,入学报到后,随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当地大学生医保(即城乡居民医保)。

  如当地未将新入学大学生纳入2022年大学生医保的保障范围,一旦生病住院了也不用担心,在广东缴纳的2022年度居民医保仍然有效,医保待遇享受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离开广东省后,可以通过“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跨省异地就医的)、“粤医保”小程序(跨省/省内异地就医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成功后,可以在就医地的医保定点机构直接联网结算。

  3、外地高中毕业生考入广东高校

  高考结束后外地户籍考入广东高校的学生,入学报到后,随学校组织统一参加2023年度广东省大学生居民医保,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此前,在当地参加过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的高校新生,可以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学校所在地医保定点机构就医,直接联网结算,享受参保地报销政策。入学后一旦生病住院,可联系当地医保经办部门进行申办。  

  4、直接就业的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

  毕业后自己创业的学生或待业的学生,已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医疗待遇可以持续到2022年12月31日。年满16周岁的,还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广东省职工医保,详情请查看《不限户籍!广东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医保》

  直接就业的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由用人单位办理正规的用工手续,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职工医保并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各区医保经办机构直接通过采集税务部门的缴费登记信息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有了医保,看病负担大大减轻

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一些劳动者会遇到

企业以各种理由不缴纳医保费

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况

今天医保君为大家讲4种“坑”

如果遇到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还可以向医保部门投诉维权!

图片

图片

图片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职工医保由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医保。

图片

  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医保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图片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医保。

这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医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医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图片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医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医保缴纳。

  这样不可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医保费用进行约定。

  一份工作合同也许只有一两页纸

但应届毕业生不熟悉医保政策的话

一不小心就可能吃亏哦!

医保知识多了解

维护自身的医保合法权益

赶紧转发给身边同学!

关注“广东医保”公众号

告诉你更多医保小知识!



手机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 智能问答 长者助手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二维码

网站地图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57715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承办: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162

联系电话:020-83260264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邮编 510060

寄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