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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工关节和骨科创伤等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4-08-19 10:55:17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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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工关节和骨科创伤等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为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国家组织人工关节、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等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平稳落地,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以及《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4-1)、《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H-HD2023-12)》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省内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

  (二)品种范围。国家耗材联采办和京津冀“3+N”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中选结果(见附件1、2)。

  (三)协议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见附件3、4)。

  二、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自2024年9月20日起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等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其中人工关节类耗材采购周期为3年,骨科创伤类耗材采购周期为2年。

  (二)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综合考量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人工关节类耗材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骨科创伤类原则上各医疗机构的总需求量不得低于上年实际采购量的 95%,对同一中选企业填报的需求量不低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的 90%。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本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做好有关品种备货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及时将中选产品挂网,组织签订合同。各采购平台应及时完成相关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和产品挂网工作,确保医疗机构中选结果按时落地实施。使用国家最新版耗材编码,做好与省药品和耗材采购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及时组织采购主体、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相关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确保回款。各地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完成配送关系确认、采购合同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结果执行情况、监督回款和跟踪监测使用进度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

  1.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docx

  2.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xlsx

  3.国家组织人工关节接续采购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xlsx

  4.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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