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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障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0-03-30 17:20:55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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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央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和全省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推进会部署要求,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牵头组织开展省内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工作,要求各地市统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工作,全面排查重病重残和因病致贫因疫返贫情况,确保贫困人员基本医疗有保障,真正做到医保扶贫工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为高质量打赢医保脱贫攻坚战,请各地市医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逐级压实责任,确保医保扶贫各项政策落实落细,收到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克服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各地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政策衔接,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开展“二次救助”,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员负担。

  二、聚焦现行制度确保落地见效。各市要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医保发〔20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等政策,立足现行制度,注重工作实效,列出医保扶贫工作重点难点,建立工作台账,逐项对账销号,着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三、确保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全面落实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畅顺贫困人员中途参保“绿色通道”,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办法,从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进一步提升贫困人员参保时效性和准确性,实现应保尽保。

  四、进一步完善大病精准扶贫体系。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性精准支付政策,对困难群体下降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同时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妥善、精准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保障需求,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其中,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

  五、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确保将贫困人员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应由个人自负部分的合规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医疗救助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达到100%。取消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免收住院押金。开展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二次救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总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自负合规费用和自费费用)仍然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员,给予“二次救助”。

  六、提升贫困人员医保服务水平。推进信息系统对接,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为贫困人员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提供便利,减少贫困人员跑腿和资金垫付压力。

  七、建立定期报送和通报机制。

  (一)定期报送情况。为及时掌握各地进展情况,请各地市医保局确定相关工作负责人,自4月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当月本市医保扶贫工作情况报送我局。

  (二)强化督导通报。省医保局将对工作措施得当、效果明显的地市,进行总结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市,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督导,并视情况适时通报。

  (三)及时反馈情况。医保扶贫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省、市、县三级医保部门共同推进,各地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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