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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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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广东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02010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共同制定《广东省用人单位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用人单位工作场所

预防艾滋病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广东省工作场所艾滋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指导广东省用人单位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工作,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工作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预防艾滋病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代表、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行政或人力资源部门代表、医疗代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工作场所艾滋病防治制度;

   (二)将工作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单位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用人单位制定工作场所艾滋病防治制度,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工作场所艾滋病防治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与预防;

   (二)权利与保护;

    (三)关爱与支持。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职工及其家属;并对所有职工在晋升以及各类有关福利待遇、劳动权益方面一视同仁,而不论职工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感染艾滋病病毒职工的就业权利,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有职工和求职者包括艾滋病在内的健康信息保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管理感染艾滋病病毒职工的医疗档案,并将人事档案与医疗档案分别保存;只有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帮助的人士才能接触职工医疗档案,并且必须获得职工许可。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职工改变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或求职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但鼓励和支持他们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艾滋病病毒自愿咨询检测。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艾滋病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前培训;并定期向职工提供准确、详实的艾滋病防治的国家法规和政策,提供有关艾滋病防治的知识、信息和培训。

     考虑到妇女对艾滋病知识的不同需求以及她们对艾滋病的敏感性,用人单位应对女性职工重点安排预防培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职工及其家属给予适宜的关爱和支持,主要内容包括:

(一)创造没有歧视的工作氛围;

    (二)调整工作职责和工作条件等;

     (三)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职工转诊到提供保密的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机构;

    (四)对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援助;

    (五)落实国家的“四免一关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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