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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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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李铁林、张学忠、张志坚同志在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杜绝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省委副书记刘凤仪同志在我省收看收听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省委、省政府各部门要坚决执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对机构名称、规格、层次、编制、领导职数等均不得擅自更改或突破。除中央明确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决定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增设机构、加挂牌子、机构升格与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在市县乡镇机构改革中,要不折不扣地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做到不走样,不变通。省直各部门不得从部门利益出发干预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工作。
  三、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规定的职务设置运作,不准擅自设置“正处级副处长”、“副处级科长”等低职高配或在职务后面带括弧的职务名称,不准擅自增设非领导职务或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得兼任下一级的领导职务;对非领导职务已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应采取措施逐步予以理顺。
  四、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集体议事规则,切实做到在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前或上任后的短期内,党委(党组)不讨论决定大批量的干部提拔、交流轮岗、调进调出、招工招干等。个别确因工作急需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提拔任职,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并在一定范围内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群众意见。领导干部的司机因工作需要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的,必须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办理;未参加省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录用。
  六、要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的各项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监督约束机制,铲除干部人事工作中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我省的三个实施方案及各项配套措施,全面推行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当前,在市县乡镇机构改革中,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大力推行公开选拔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工作,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七、要对本地区、本单位近年来的干部人事工作进行认真回顾总结,切实解决好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要结合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认真开展一次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在各级领导班子的换届选举工作中,要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遏制、杜绝“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现象,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八、要切实加强组织人事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教育广大干部自觉按照《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要求约束自己,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公道正派,秉公办事,坚决维护干部人事工作的严肃性。
  九、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及时将本地区、本系统学习贯彻“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开展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检查的情况,于十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省编办。


附: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人事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保证。当前,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也存在不少问题,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和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混乱,擅自增加机构编制和突破编制增加人员;有的录用和选拔干部根本不按规定,甚至“买官卖官”;有的通过制造“假档案”、“假学历”、“假身份”,将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人塞进干部队伍等等。这些问题尽管是局部的、个别的,但对社会、对干部队伍建设、对干部人事工作的消极影响绝不可低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解决。为了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腐败现象,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严禁机关、事业单位擅自增加机构编制、突破编制随意增人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增加人员必须控制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对擅自增加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并予以纠正。对随意突破编制自行增加人员的单位,政府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核认人员和工资计划。
  在当前市(地)县乡机构改革和撤乡并镇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上级机关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严禁擅自增加机构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坚决防止先违规录用、再按干部分流,以及在定岗分流中“暗箱操作”、任人唯亲等问题的发生。
  二、坚持考试录用制度,严把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进口”关。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录用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凡未经考试或不按规定资格条件、标准和程序录用的人员,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招考单位,由录用主管机关宣布其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三、严格执行不准“以工代干”、“转干”的规定,坚持改革方向。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按照1983年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在职“五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规定条件,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进行,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再进行“以工代干”和“转干”的审批工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工勤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内,一律采取社会招聘和合同管理办法。
  四、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程度,坚持按规定按程序办事。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县以上各级地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或人选出现空缺时,除不宜公开的职位外,应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确定任职人选。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要采取公告、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对于有重大问题嫌疑的,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众反映面较大的,要慎重对待,经集体研究仍确定为人选的,要向上级写出情况说明。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严禁个人或班子内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严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为干部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各级档案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收集归档的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不得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指使档案工作人员或他人涂改、抽取、伪造档案。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未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经委托但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档案保管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限期达标,经检查达不到标准的要取消其档案保管资格。严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各类证明和鉴定。
  六、严格执行干部调配和工资政策,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严禁组织人事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在调配工作中徇私舞弊,搞虚假材料,伪造身份。单位参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员的责任;个人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调入的,一经查实,立即清退。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工资关系的通知》(组通字[1999]29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发放的管理,对自然减员和已经调离、被开除的人员,要及时核销其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凡有冒领工资和各类补贴、津贴的一律追缴,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受到降级、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工资,并不得违反规定调资。
  七、推进政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在干部录用、人员招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专家选拔以及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予以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政策规定、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在方式上,除在办公场所设立公告栏等形式外,还应区别不同内容、目的和对象,采取在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或举行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及电子自动查询等形式进行。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本地区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平时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行为的具体措施。当前查处的重点,主要是某些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非法录用干部案件,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违反规定突击提拔干部案件,在公务员录用和职称等考试中严重违纪案件以及干部人事工作中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案件等。对各类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问题,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严肃处理。其中凡涉及领导干部的重大典型案件,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律检查机关一定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决不姑息。涉及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干部的,必须从严处理;凡是参与弄虚作假的,不论情节轻重,都不得继续留在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对不够开除和辞退条件的,要调离原单位。
  九、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做出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都要对本地区、本部门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整改的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把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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