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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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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以加发基本养老金的方式,解决2006年7月1日后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低于2006年6月30日前省直企业同类退休人员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2006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对于2012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其加发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工资增长率、养老金调整幅度、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指标变化情况,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加发方法

  加发金额=定额加发标准+定比加发标准

  (一)定额加发标准

  1.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额加发标准=100元×加发系数。

  2.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额加发标准=250元×加发系数。

  3.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额加发标准=350元×加发系数

  4.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额加发标准=450元×加发系数。

  5.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额加发标准=550元×加发系数。

  6.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额加发标准=650元×加发系数。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参保,按《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或《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等文件办理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人员”),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次性缴费人员的定额加发标准=首次领取养老金时所在相应时段的公式计算的定额加发标准一次性缴费依据的文件实施之日适用的定额加发标准。

  (二)定比加发部分。

  1.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比加发标准=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2%×加发系数。

  2.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比加发标准=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6%×加发系数。

  3.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比加发标准=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5%×加发系数。

  4.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比加发标准=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4%×加发系数。

  5.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比加发标准=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2%×加发系数。

  6.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比加发标准=本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1%×加发系数。

  一次性缴费人员不参加定比加发。

  (三)加发系数。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不满15年的,加发系数为80%;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加发系数为65%;

  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加发系数为46%;

  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加发系数为41%;

  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加发系数为33%;

  累计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加发系数为25%;

  累计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加发系数为9%。

  三、发放时间

  加发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2006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四、费用来源

  所需资金从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可参照省直办法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解决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通过后由各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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