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库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0-10-20
分享:
字体: [大] [中] [小]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参加省直企业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2004〕396号)和《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等文件,现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的各类企业,退休人员要移交社区管理的,由企业按其户籍所在地移交,其移交方案或移交备案表由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退管机构负责审核。企业要积极与退管工作机构联系,退管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接收手续。

  为做好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各地级以上市退管机构应定期向省厅退管处报送《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情况表》,并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开立社会保险关系户头(已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开设社会保险关系户头的广州市各县区退管机构仍维持原有户头),专门接收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

  企业为退休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后,持经地级以上市退管机构审核盖章的移交方案或移交备案表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名册表》,到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待遇核发部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关系转移。

  

  附件: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情况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回到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