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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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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是贯彻国家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我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幸福广东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抓紧落实各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高办理效率,确保各项经办业务顺利开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各地落实《通知》情况实行月调度。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和数据梳理汇总,并于10月15日前将落实《通知》情况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广东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

    第三条  申请人在原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原单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身份和核发基本养老金。

    原单位所在地社保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补缴一次性养老保险费时,应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个人档案原件或申请人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相关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确定原单位属于城镇集体企业性质。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附件4)。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附件5)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及工作年限的审核。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在网上和业务大厅同时张榜公示其原工作单位和工作时间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符合办理资格及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定并列出可补缴的工作年限,打印《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信息确认表》(附件2)。

    第八条  申请人在《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信息确认表》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栏目选择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并签名确认。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依据粤人社发〔2011〕193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其应缴纳的金额,打印《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签名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另两份交申请人,其中一份用于申请人办理缴费。

    第十条  申请人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向受理地社保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社保费征收机构征收申请人的一次性缴费后,应在当月将缴费到账信息及时传输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为缴清全部费用的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并记录缴费年限等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人缴清全部费用后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经审核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

 

附表:

  1.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信息确认表

  3.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4.受理回执

  5.不予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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