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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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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广东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民政事业单位阅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民政事业单位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承担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民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1)优抚安置单位: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休所、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服务管理站)、军供站(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饮水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等。

  (2)社会福利单位: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城镇老年服务机构、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以及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残障康复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假肢装配服务机构、慈善机构、捐赠接收机构等。

  (3)社会事务和救助管理单位:收养登记机构、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地名档案馆、各级减灾机构、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艾滋致孤儿童救助安置指导中心、救灾储备仓库、安置农场等。

  (4)社区服务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等;

  (5)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事业单位。

  2.行政类民政事业单位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其它民政事业单位按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民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民政类社团、基金会,参照《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举办的民政事业单位和民政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转制为企业的民政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5.民政部门主管的医疗卫生、新闻出版、信息档案、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后勤服务等事业单位,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二、岗位类别设置

  6.民政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民政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民政工作以及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民政服务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民政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民政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主体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主体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对于承担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复杂的民政事业单位,其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定。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2.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四至十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3.民政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银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四至十级管理岗位。

  14.民政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管理岗位的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5.民政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各自章程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以及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确定。

  17.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岗位中的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8.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区分正副高的,哲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9.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要求,按照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民政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和副省级市为3:4:3;地级市和副省级市辖区为2:4:4;县(市、区)和副省级市的街道办事处为1:3:6;乡镇(街)为0.5:3.0:6.5,经济发达、人才密集的乡镇,其比例可相对高于其他一般乡镇。

  20.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1.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为民政事业单位(不含假肢装配服务机构、残障康复机构和殡葬机构及本意见第5条所列单位)的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70% (见附表1)。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其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分别按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2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根据全省总体控制目标,其人员确定按《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24.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民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7.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见附表

  2)。

  28.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严格控制总量。

  29.技术工一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目标,其人员确定按《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设岗位设置

  30.特设岗位是根据民政事业单位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民政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31.民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省部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暂无空缺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32.民政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待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

  3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4.三类岗位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5.管理岗位任职学历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6.管理岗位任职工作资历:

  (1)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五级、七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六级、八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八级、九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九级、十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7.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照国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8.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应包括执业资格的要求。

  3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由民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意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申请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2)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

  (3)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人员;

  (5)为我省民政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具有民政领域公认的学术造诣,工作业绩突出的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40.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1.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民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下,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42.民政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3);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43.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确定:

  (1)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民政厅审核后,报省人社厅核准;

  (2)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3)县(市、区)民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县(市、区)人社局审核汇总,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核准。

  44.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民政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本意见第43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45.民政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技术工一级岗位,需另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见附表4)和《广东省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见附表5),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人社厅核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技术工一级岗位聘用后,须及时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社厅备案。

  46.民政事业单位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6),附专题报告,按照本意见第43条的规定办理。特设岗位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或技术工一级岗位的,按照本意见第45条的规定办理。

  47.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意见第43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单位分立、合并,须重新设置岗位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或变动机构规格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8.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八、岗位聘用

  49.民政事业单位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和岗位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见附表7),履行核准手续后,签订聘用合同。

  50.民政事业单位岗位有空缺时,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51.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2.根据民政领域人才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对民政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3.新聘用的三类岗位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分别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54.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民政事业单位,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55.各地区、各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6.民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7.民政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步到位。

  58.民政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见附表8)、《广东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9)、《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10)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11),按照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认定手续。通过认定的单位,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九、组织实施

  59.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民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60.各地区、各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政府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1.本意见由省人社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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