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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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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体旅游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广东省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原人事部、文化部《关于文化水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文化事业单位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文化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文化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文化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国家举办的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国家举办的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教育、艺术创作研究等专业艺术机构,以及其他文化事业单位。

  2.文化事业单位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文化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举办的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文化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文化艺术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文化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文化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0.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文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

  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从事舞蹈、杂技、管乐演奏等艺术表演团体,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适当降低。

  艺术教育、艺术创作研究等专业艺术机构专业技术岗做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文化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文化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13.文化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4.文化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各自章程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文化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以及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6.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岗位中的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7.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18.根据我省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以及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确定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和副省级市属为3:4:3;地级市和副省级市区属为2:4:4;县(市、区)和副省级市街道办事处属为1:3:6;乡镇属为0.5:3.0: 6.5,经济发达、人才密集的乡镇,其比例可相对高于其他一般乡镇。

  19.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20.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 。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其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21.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目标,其人员的确定按《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23.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文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文化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4.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5.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共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文化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6.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 % 左右。

  27.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28.技术工一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目标,其人员的确定按《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设岗位设置

  29.特设岗位是根据文化艺术单位特点和文化艺术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文化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展予以核销。

  30.文化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省部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暂无空缺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31.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馆员一级岗位、研究馆员二级岗位、研究馆员三级岗位、研究馆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馆员一级岗位、副研究馆员二级岗位、副研究馆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馆员一级岗位、馆员二级岗位、馆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馆员一级岗位、助理馆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管理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32.各类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演员(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奏员、舞美设计、美术师等,下同)一级岗位、一级演员二级岗位、一级演员三级岗位、一级演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演员一级岗位、二级演员二级岗位、二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三级演员一级岗位、三级演员二级岗位、三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四级演员一级岗位、四级演员二级岗位、四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舞台技术人员岗位最高等级设置为五级专业技术岗位。舞台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舞台技师一级岗位、主任舞台技师二级岗位、主任舞台技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舞台技师一级岗位、舞台技师二级岗位、舞台技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舞台技术员一级岗位、舞台技术员二级岗位、舞台技术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3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4.三类岗位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5.管理岗位任职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6.各等级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7.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8.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应包括执业资格的要求。

  3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申请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2)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

  (3)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在文化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人员;

  (5)其他为我省文化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40.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1.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文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下,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42.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43.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确定:

  (1)省直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直部门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2)地级以上市直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直部门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县(市、区)直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区)直部门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级以上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44.文化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技术工一级岗位,需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和《广东省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技术工一级岗位聘用后,须及时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45.文化事业单位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专题报告,按照第43条的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特设岗位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或技求工一级岗位的,按照第44条的权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和备案。

  46.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3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单位分立、合并,须重新设置岗位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或变动机构规格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八、岗位聘用

  48.文化事业单位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和岗位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工作人员,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签订聘用合同。

  49.文化事业单位岗位有空缺时,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50.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1.根据文化艺术人才的特点,对文化事业单位中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三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新聘用的三类岗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分别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53.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文化事业单位,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54.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文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文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雾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在上报岗位设置方案和统计人员岗位类别时,须另附说明。

  56.文化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文化事业发展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57.文化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 、《广东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地级以上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九、组织实施

  58.岗位设置管理是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文化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文化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尊重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管理特点,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9.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文化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文化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60.各地区、各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文化事业单位,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1.本指导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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