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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技术工一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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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技术工一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技术工一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均实行总量控制,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严格实行核准制度,由事业单位归口逐级上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核准。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均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

  第五条  申报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原则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且专业技术水平高,整体实力强,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承担重要任务;

  (二)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拟设岗位的相关专业(学科)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六条  申报设置技术工一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原则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技术水平要求高,整体实力强,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承担重要任务;

  (二)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拟设岗位的相关技术工种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七条  下列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专业技术水平比较低的单位;

  (二)以管理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

  (三)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的单位。

  第八条  下列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级岗位:

  (一)专业技能水平比较低的单位;

  (二)以管理岗位为主的单位。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的拟聘人选,应符合《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和省相应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可在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制定具体的任职条件和操作细则。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拟聘人选的产生,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原则,坚持鼓励创新和创造的原则,并严格控制在核准的岗位限额内。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申报(调整)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

  (一)省直单位申请设置(调整)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申请设置(调整)的,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核准。

  (二)地级以上市直单位申请设置(调整)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市直部门所属单位申请设置(调整)的,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核准。

  (三)县(区、市)直单位、县直部门所属单位及乡(镇)所属单位申请设置(调整)的,由同级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核准。

  (四)省以下垂直部门所属单位申请设置(调整)的,由省垂直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事业单位在首次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时,可一并提出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设置数量和结构比例等意见,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事业单位在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入轨后,需设置(调整)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的,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须相应调整其他岗位设置的数量和比例。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限额内,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产生拟聘人选,报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或省直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核准确定。如符合条件人员多于本单位岗位数的,应按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对候选人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和选拔,在岗位限额内择优推荐上报。如符合条件人员少于岗位数的,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确保人选质量。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拟聘人员申报材料:

  (一)单位公函;

  (二)《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广东省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各一式三份(网上下载填报);

  (三)业绩、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核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人选经核准后,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考核要求。聘期由单位和拟聘人员协商确定,聘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如聘用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可给一年的改进期,改进期满经考核仍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或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核准后予以低聘。

  (二)聘期考核定为优秀或合格等次且岗位存续的,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核准后予以续聘;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核准后予以解聘,或按聘用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直单位考核结果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备案;省直部门所属单位考核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备案;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直(属)单位的考核结果报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备案,并由其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备案。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已聘用的,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核准后给予低聘或解聘。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成果;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伪造或者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三)经专业鉴定机构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向国家推荐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原则上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未有符合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聘用人选的,空缺的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职数不得用于聘用专业技术七至三级和技术工二、三级岗位人员。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二级、技术工一级岗位的设置和拟聘人员的推荐工作,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八月二十二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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