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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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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财政厅社保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张 勤,83194109。

  省财政厅:梁智毅,83170195。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3日



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提高我省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部署要求,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1+1+9”工作部署,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为核心,以壮大产业工人队伍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创造性开展工作,在全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扩大技能人才有效供给,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加强人力资源开发,着力建设适应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为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有力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围绕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建设制造强省需要,在我省制造业、服务业、新兴产业等重点发展领域,面向各类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培养模式,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2019-2020年,全省力争每年培训2.5万新型学徒。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覆盖面。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学徒培训对象为与当地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人员,具体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学徒培养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二)培养模式和内容。新型学徒培训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共同培养学徒。具体培训任务由企业主导确定,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特别要强化工匠精神培育。

  (三)培养主体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并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

  (四)培养方式。学徒培训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的方式。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由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重点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实操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和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由培训机构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重点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鼓励培训中积极应用“互联网+”远程培训模式。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符合学制教育条件的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生产和学徒实际需求,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并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三、经费保障机制

  (一)学徒工资。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企业导师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三)培训费用。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和企业自主评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补贴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学徒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耗材情况等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4000元—850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1),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进行调整;补贴期限按照培养方案明确的培养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对按规定列入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且培训级别在中级工以上的培训项目,可在学徒培训补贴标准各同等档次最高上浮30%。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学徒培训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用人单位,按就业补助资金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同职业(工种)、同等级的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和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不能重复申领。

  四、实施程序

  (一)学徒培训备案。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施备案审核制度。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类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应将备案材料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表;

  2.学徒培养方案(由企业会同培训机构共同制定,包括培训目标、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计划、师资队伍、考核评价等内容);

  3.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4.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5.学徒名册及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已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不得再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学徒培训。对已申领或列入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的困难企业培训计划,不得再申报当年度新型学徒培训项目。

  (二)实施培训。企校双方按照培养方案和合作协议约定,对学徒共同进行培养,并实施实名制信息管理,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

  (三)考核评价。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学徒培养方案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并作出评价结果。企业、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学徒培养方案确定的考核评价内容开展评价。企业组织学徒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机构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已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四)申领补贴。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由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学徒培训补贴。

  企业申领学徒培训补贴需具备以下条件:

  1.学徒培训项目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2.企业和培训机构合作按相关要求实施学徒培训;

  3学徒按规定进行评价考核合格。

  企业申请学徒培训补贴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机构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学徒名册表(含编号)及复印件;

  2.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3.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已预支部分培训补贴资金的,按实际应补贴金额扣除预支部分后支付剩余资金。

  五、工作机制

  (一)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纳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指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将学徒培养目标任务下达给各市。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实施,健全计划执行监测机制,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培训任务。

  (二)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与相关企业的联系制度,加强对各类企业学徒培训的工作指导和管理服务。中央、省属企业学徒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主动对接属地中央、省属企业,做好服务和培训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加强培训机构管理服务,支持承担学徒培训任务工作的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基础能力。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配合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

  (三)健全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学徒培训进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学徒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培训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严格考核验收。各相关企业、培训机构要及时报告反馈学徒培训动态;对学徒离职的,应于学徒办理离职手续后15日内将离职情况报告至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整合资源,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培训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联通共享。

  (四)完善激励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当地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的配套激励政策,对开展新型学徒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给予扶持。在确定学徒培训项目时,要突出重点,精准对接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需求,优先扶持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健全、技能劳动者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学徒培训。同等条件下,已开展首席技师培养、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对学徒培养规模大、质量高、效益好的企业、培训机构,优先扶持建设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优先推荐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单位等;对优秀企业导师,优先扶持建设技师工作站或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力推进,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建立财政、培训机构、企业等多方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主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落实补贴政策,细化操作流程,创造性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学徒培训备案审核、补贴申报等办事指南,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将企业新型学徒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切实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要在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加大资金投入,保障计划目标外企业新型学徒的培训,力争超额完成任务。要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各地可安排工作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培训质量评估和监管、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工作。企业和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学徒培训,不得虚报补贴金额。对虚报、套取、骗取学徒培训补贴资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推广动员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或办法请于2019年8月31日前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并请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情况总结材料及《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进展情况表》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1.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标准

  2.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表

  3.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进展情况表

  4.2019年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任务计划目标

  
附件1

  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标准

 档次

  补贴标准

 (元/人·年)

适用范围

 A档

  4000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五级(初级工)或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

 B档

  4500

四级(中级工)或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

 一般耗材项目

  5500

 高耗材项目

 C档

  6000

三级(高级工)或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

 一般耗材项目

  7000

 高耗材项目

 D档

  7500

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或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

 一般耗材项目

  8500

 高耗材项目

  
附件2

  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业工作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企业 

□其他企业

  所属行业


  企业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上年销售收入(万元)


  职工总数


技能岗位职工人数


 是否实施首席

  技师制度

□是 □否

是否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是 □否

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待遇与技能挂钩激励机制建设情况


合作培训机构基本情况

培训机构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编


院校工作负责人


  联系电话


 资本属性

  □公办   □民办

  类型

□职业院校 □技工院校 □职业培训机构 □企业培训中心□其他

培训机构技能人才培养情况


  培训计划

 培训职业

(工种)

 培训

 等级

 培训

期限

 理论

 课时

实操

课时

 培训

 人数

























  合计


  培训师资

 培训机构

  教师

职称/职业资格

 级别

企业导师

岗位/职业资格

  级别



















 申报企业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1、本表由申报实施新型学徒制的企业填写,请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仔细

      核对。

  2、所属行业请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

  3、本表一式二份,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企业各存一份。


  附件3

  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进展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本年度培训学徒目标数(人)

  已参加培训学徒人数(人)

  其中

  已申领学徒培训补贴数(人)

  已发放学徒培训补贴金额(万元)

  实施学徒培训企业情况

  合作培训机构情况

  专项职业能力、五级(初级工)及同等职业技能等级

  四级(中级工)及同等职业技能等级

  三级(高级工)及同等职业技能等级

  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及同等职业技能等级

  实施学徒培训企业数(家)

  其中

  参与学徒培训机构数(家)

  其中

  国有企业

  集体

  企业

  私营企业

  职业

  院校

  技工

  院校

  职业培训

  机构

  企业培训中心

  其他



















   注:本表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填报,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省厅。









  附件4

  2019年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任务计划目标

  (分地市)

  地市

  2019年培养计划数(人)

  广州

  4000

  深圳

  4000

  珠海

  1000

  汕头

  800

  佛山

  2000

  韶关

  800

  河源

  600

  梅州

  600

  惠州

  1000

  汕尾

  600

  东莞

  2000

  中山

  1000

  江门

  1000

  阳江

  600

  湛江

  800

  茂名

  800

  肇庆

  800

  清远

  800

  潮州

  600

  揭阳

  600

  云浮

  600

  合计

  250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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