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下简称35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企业年金方案应按企业所在养老保险统筹区域,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按35号文规定办理。
三、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备案时,应报送以下有关材料:
(一)《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二)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四)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五)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六)《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
(七)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表。
四、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承担本企业企业年金受托人的,企业年金方案应附理事会章程。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