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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524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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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省委台办:

  台盟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完善和落实台湾教师各项待遇的提案》(第2020052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厅会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惠台31条”、“粤台48条”为统领的各项惠台措施,促进包括台湾教师在内的广大台湾同胞与内地社会的融合。

  一、积极营造台湾同胞平等参与的职称和职业资格政策环境

  在职称方面,早在2003年,我厅出台《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明确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境内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2007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畅通非公有制组织、自由职业、在粤就业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通道,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在我省工作的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广大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均可按“一视同仁”原则,享有平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益。在职业资格方面,人社部、国台办于2007、2009和2013年三次共开放3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予台胞参与,2018年国家出台的“惠台31条”再次明确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23项职业资格考试均已按国家部署向台湾同胞开放。

  二、保障台湾同胞依法参加我省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方面

  自1994年我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包括台湾居民在内的全体劳动者,均可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目前在我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居民,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019年,经省政府同意,我厅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9〕48号),进一步完善了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一是对在我省参保且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的港澳台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明确其继续缴费地以及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条件。二是对曾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籍人员,明确可根据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未参保缴费的年限进行补缴。三是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的港澳台籍编制内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四是规定领取居住证且未就业的港澳台籍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可享受财政补贴。五是为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港澳台籍高层次人才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明确经费渠道,进一步提高高层次人才的养老待遇水平。

  (二)工伤保险方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1号)第2条、第5条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全体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包括与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中国台湾籍教师,其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国台湾籍教师与内地职工一视同仁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截至2019年12月底,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7319人。

  (三)失业保险方面

  2019年11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粤就业的台湾教师,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支持高校编外聘用中国台湾籍教师

  2017年初我厅会同广东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规定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到本单位兼职。事业单位与流动岗位兼职人员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兼职期限、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事项。兼职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企业社会保险。高校、科研单位吸引企业人员兼职的,可以适当增加工资总额,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可在人员经费项目中列支。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人员按有关规定被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其兼职经历以及企业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可视为高校、科研院所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及专业技术岗位的资历条件。政策的出台,为高校编外聘用中国台湾籍教师提供了相应便利。

  我厅认为,提案所提建议很有建设性。2019年11月,我厅会同省教育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8号),建立港澳专业人才在大湾区的职称申报评审机制。下来,我们将参照针对港澳专业人才的政策措施,统筹建立完善港澳台专技人才在粤申报评审职称机制,并根据国家部署安排,研究制定台湾居民到我省事业单位就业的相关政策。同时,继续落实保障包括台湾教师在内的广大台湾同胞在粤依法参加享受社会保险。

  专此函达。


(联系人及电话:李淦,020-8313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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