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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148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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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深圳市政府:

  民建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推动社会组织创新发展 打造深圳社会治理先行示范区的提案》(第20200148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直以来,我厅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和人才的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作用,不断完善人才评价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规范运营,提高社会工作人才待遇,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积极完善社会工作者职称评价机制

  我省于2008年起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我厅会同省民政厅认真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人员均可通过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两个级别的职业资格。截止2019年底,我省已通过考试产生近9.6万名持证社会工作者,人才数量名列全国前列。我省已基本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稳定的人才梯队,有力促进了社会工作人才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

  社会工作人才在直接服务群众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得到历练,其中一部分专业人才具备了向更高层次发展的能力和需求。今年我厅联合省民政厅拟制了《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近期即将出台。该《实施办法》明确了我省高级社会工作师的适用范围、评价机制、评价组织、实施机制等,完善了我省社会工作人才的发掘、培育、评价机制,将有力推动我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满足我省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层次提升、优化的需要。

  二、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人才职称待遇

  我省将制定出台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政策,明确其与我省高级职称的对应关系。在我省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社会工作人才,可对应享受高级职称待遇。同时,按照广东省民政厅等13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9〕83号),对在我省评定为高级社会工作师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给予对应的岗位及薪酬等待遇。

  三、加强社会组织规范运营引导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社会融合、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省不断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运营加强引导和监管。一是督促社会组织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省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全体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并缴纳相应保险费,职工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截至2019年底,全省参保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共1.15万户,参保人数32.26万人。二是引导社会组织共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在深圳盐田、深圳坪山开展省市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在综合试验区探索规范有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注重激发各方动力,探索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创新。

  我厅认为,本提案很有建设性。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完善社会组织人才职称评审机制,同时,继续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助推深圳市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二是进一步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和谐劳动关系特色。全力支持深圳盐田区开展部级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建设。继续深入推进省市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坚持开拓创新,总结和创造更多更好的试验区经验,全力打造深圳社会治理先行示范区。继续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开展综合改革试验,强化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进一步彰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的新优势。三是继续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切实保障职工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专此函达。


(联系人及电话:李淦,020-8313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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