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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628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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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聂竹青委员提出的《关于支持珠三角地区社会工作特色发展,助推服务广东创新的提案》(第20200628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我厅向来高度重视和支持社工人才队伍建设问题,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作用,有效推动社工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一、认真组织实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

  根据原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我省于2008年起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两个级别的职业资格。我厅会同省民政厅,大力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极大地壮大了我省社会工作者队伍。据统计,全省取得中、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近9万人,约占全国总量的四分之一,位居全国首位。现阶段,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结合广东实际,我厅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正在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出台。

  二、深入推进粤港澳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可

  为推进相关领域粤港澳大湾区职业资格认可,促进港澳人才在大湾区内地便利执业,2019年11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8号),对港澳社会工作者在内地的职业资格认可专门做出部署。《实施方案》提出,大力支持港澳社会工作者在粤从事专业服务,允许取得港澳社会工作资格社工经申请备案后,在粤合规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下来还将研究制定在粤的香港资深社工考核认定内地高级社会工作师的办法。

  我厅认为,委员的建议很有建设性。下一步,我厅将会同贵厅,继续做好中、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抓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出台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部署,深入推进社工领域对港澳社工人才的认可。

  专此函达。


(联系人及电话:李淦,020-8313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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