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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一次会议第20180240号 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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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人社案〔2018194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一次会议第20180240号
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港澳办:

我厅对广东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24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一、关于我厅与港澳人才合作的基本情况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与港澳人才的合作为港澳提供适宜创业发展的软环境,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1.粤港澳大湾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取得新突破。一是努力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体系,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统筹规划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联动产业园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差异化发展。二是抓紧报省政府商请国家人社部建设国家级粤港澳大湾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采用一园多区的模式,由省本级负责总运营协调,以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等为分园区,引领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并辐射港澳台及海外。

2.支持港澳人员在粤创新创业取得新成效。一是推动入境就业便捷化。对港澳人员入境就业不设前置许可,实行先就业后办就业证。将办理港澳人员就业证事项纳入网上办事大厅,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对在粤就业港澳人员实施与大陆劳动者相同的社保政策。落实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为港澳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停居留及聘雇外籍家政人员等提供便利。目前,每年来粤工作的港澳人员超过20万人次,位居全国首位。二是推动享受同等创业政策。对港澳人员实施同等优惠就业创业政策,对在粤创业的港澳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在粤创业落地的项目,在有关支持政策上给予同等待遇。香港青年在粤创办初创企业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2000-30000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入选省级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三是营造港澳人员来粤创业创新良好氛围。研究搭建粤澳两地青年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交流推动两地就业创业工作。积极组织创业大赛,动员港澳创业青年参加并鼓励在内地落地发展,举办众创杯大学生启航赛暨赢在广州大学生创业大赛,将港澳高校大学生纳入参赛范围。

3.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合作取得新亮点。一是制定香港服务提供者独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按照《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要求,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前海南沙横琴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促进粤港两地职业培训的合作和发展。二是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香港职业训练局职业培训合作交流协议》, 2017年,我厅从全省技工院校中遴选出50名工业设计专业骨干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拟分2批赴香港职训局培训交流。目前第一批25名教学管理人已在香港接受培训。通过选派技工院校骨干教师赴港培训交流,使参训教师较好地学习掌握了香港职业教育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强化了我省技工院校师资队伍能力建设,促进了我省技工教育事业的创新发展。

4.粤港澳职业技能鉴定和一试多证合作取得新成绩。一是加大粤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及一试多证项目的合作。一年来,我省在港澳共组织开展普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考试95批,参加考试1656人次,在新项目拓展方面,2017年新增了维修电工(二级)以及中式面点师(三级)等项目,在粤港澳三地组织开展一试多证鉴定试点考试24批次587人次。二是加强粤港服务业职业资格互认工作。经与香港职业训练局达成共识,我厅于今年9月公布了省认定香港专业能力评估证书职业能力第一批目录清单,首批认可了香港专业能力评估证书的3个职业(工种)、5个等级的持证人的职业能力与持有相同类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相当,粤港两地在技能人才互惠互利以及职业资格互认工作上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三是加强与港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交流走访。2017年,我厅走访了香港职业训练局、香港资历架构秘书处、香港雇员再培训局、香港工联会、澳门劳事务工局、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等有关合作单位,续签了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合作协议,并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颁布后,粤港澳如何进一步加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作开展了交流。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1.进一步加强粤港两地职业教育培训合作。一是一步加强粤港技工教育人员交流互访,每年继续选派12批技工院校优秀骨干教师赴港培训交流,以学习其职业教育先进办学理念和教育教学经验。同时,邀请香港地区职教专家或优秀教师到我省技工院校讲学授课和学术交流,不断深化我省技工院校与香港职业院校的交流合作。二是从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管理人员互访交流学习、院校合作办学、师资培训交流等方面积极推动与香港合作,促进粤港两地技能人才培养。

2.进一步加大对港澳人员在粤创新创业支持力度。一是探索推进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办理要求,并将港澳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范围,促进港澳人员来粤就业创业更加便利高效,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二是启动建设5家博士和博士后区域性创业孵化基地,集合创业政策、服务、导师、项目、投融资等资源,具备创业创新项目孵化、项目展示对接、创业投融资、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交流平台搭建、公共行政服务、生活保障等服务功能,进一步吸引港澳人员在粤创新创业。三是继续组织举办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优化赛事安排,探索设立港澳赛区,进一步加大港澳创业项目发动力度。

3.进一步强化粤港澳职业技能鉴定和一试多证合作。一是续签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及一试多证的合作协议,加强与港澳合作机构的交流互访。根据港澳地区实际需求,拓展更多的考试合作项目,加大港澳地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和一试多证项目合作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扩大职业资格互认范围,为粤港澳三地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及技能人才的交流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关于社保领域对港澳实行单边开放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方面。

我省自1994年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包括港澳台人员在内的全体劳动者,均可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005101日实施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目前在我省合法就业港澳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符合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下一步,由于内地、香港、澳门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不同,粤港澳三地还存在社会保障无法实现转移接续的现象。鉴于港澳人员参保政策属于国家顶层设计,为此,我们将积极建议国家层面相关部门探索研究粤港澳社会保险跨境衔接政策,为跨境就业居住的港澳人员提供更好的保障。

(二)医疗保险方面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港澳台居民在粤参加医疗、生育保险主要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应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为本单位的职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二是在我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就读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内地学生同样的政府补助和医保待遇。截至2017年底,港澳台居民参加职工医保人数为10315人,参加居民医保人数7933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6707人。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好港澳人士在粤就业人员及其子女在境内就读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应保尽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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