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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一次会议 第2018072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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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人社案〔2018〕103号

省卫生计生委:

  我们对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72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一、中央和省有关表彰奖励工作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规定,表彰奖励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等省部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经本地区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

  经核,第20180721号提案建议中涉及的优秀医师、优秀科主任、优秀院长等评选表彰活动,不在我省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清单内,目前不得开展。

  二、我省对卫生与健康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的有关做法及下一步打算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对卫生与健康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工作。在我省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和备案同意的77个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中,评选范围直接面向卫生与健康工作者的有“广东省名中医”“广东省卫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和“全省优秀护士和优秀护理集体”等3个项目,且都已实现活动常设举办。

  接下来,我省表彰奖励工作将继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现有表彰奖励项目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表彰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充分调动我省广大卫生与健康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程玉乾,83134955)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一次会议第2018072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粤人社案〔2018〕1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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