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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466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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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和省有关表彰奖励活动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等省部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按归口由省委、省政府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经本地区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根据以上规定,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权限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

二、目前对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的路径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对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家的表彰奖励工作。在我经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77个表彰奖励项目中,“广东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暨光彩事业贡献奖”“广东十大杰出青年”“广东青年五四奖章、青年文明号”“广东省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等奖项评选范围均涵盖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接下来,我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将继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表彰力度,在全省各类评选表彰(推荐)活动中,积极推荐评选优秀中小企业和企业家,树立更多中小企业的先进典型。同时,鼓励各地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申报设立相关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家的表彰奖励项目,以充分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正向激励作用,不断增强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家信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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