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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491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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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491号提案由我厅主办,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的情况

我省于20069月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明确了完善计发办法的具体措施:一是将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二是过渡性养老金账户化。将参保人视同缴费权益量化,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以视同缴费账户为基数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三是设立新老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新办法核定的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核定的养老金,则按原办法标准计发,高于原办法核定的养老金则高出部分依据退休时间按每年递增的比例计发。四是原办法的养老金计算至2006630日。

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我省除了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调整基本养老金外,先后采取多项措施完善计发办法,提高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包括:一是2009年,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过渡性养老金;二是2012年,以加发养老金的方式解决部分地区养老金倒挂问题;三是2013年,建立缴费年限津贴制度,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4元的过渡性养老金;四是2014年,提高2006年以后的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由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调整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通过这些措施不断提高待遇,形成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2017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约达2704/月,高于黑龙江、云南、甘肃、湖南、海南等省份。

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养老保险于19989月移交我省纳入省级管理。我省根据劳社部发〔199822号文的规定明确了驻粤各行业单位退休“老人”纳入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及标准,对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实行了平稳过渡。纳入地方管理后,原行业统筹单位统一执行我省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及养老金计发办法。2017年末,省直统筹的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3900多元,在全省处于前列的位置。

二、关于我省企业过渡性计发办法和视同缴费指数与部分省份的比较

国发〔200538号文出台后,各省38号文的要求进行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总体差距不大但省与省之间在具体措施上还是存在一些差异,因而退休人员首次领取的养老金水平也存在差距。我省贯彻38号文时,采取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并以此作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而其他省仍采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的计发办法,在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方法上,我省与部分省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我们也对相关省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研究,大部分省(市、区)均统一用1”为视同缴费指数,个别省以实际缴费指数代替视同缴费指数,实际缴费高则平均指数高,实际缴费低则平均指数也低,对高缴费人员有利,而对低缴费人员不利,导致少数缴费较高人群待遇相对偏高,矛盾较大。我省根据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各地工资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的视同缴费指数,目的是反映当时各地的退休待遇现状,因而各市(县、区)使用不同的视同缴费指数,具体为1993年当地(市县区)平均工资与1993年全省平均工资的比值。这样确定视同缴费指数,有利有弊,一方面,在过渡性养老金水平上适当体现了地区之间工资水平的差距;另一方面,也形成欠发达地区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相对偏低的实际情况。

综上情况,各省退休人员首次计发的养老金水平存在差异的主要因素是各省对计发办法相关因素考虑的侧重不同。

三、关于个别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情况(具体案例)

我们对建议中反映的具体案例情况进行了分析。其中刘*平属于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根据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依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个月。经核实,刘*平的退休时的个人账户中没有这笔资金划入,这是导致其待遇相对偏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议广铁集团协调相关方面为其落实这项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四、对提案建议的意见

(一)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计发办法事关参保人员的权益,不仅涉及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还涉及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他退休人员,政策性强,敏感度高,需要十分审慎决策。目前我们正在对相关政策问题进行研究,在国家顶层设计政策的框架内,提出完善我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具体措施,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后予以实施。

(二)关于原行业统筹期间的实际缴费指数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中,明确了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其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因此,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转移缴费工资,以待遇领取地的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缴费指数的基数。您在建议中提出“保持原行业统筹期间的缴费指数水平,认可1998年行业统筹移交前按行业工资水平确定的实际缴费指数”,该做法与187号文规定不相符。

(三)关于经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行业企业总部跨省任命的管理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指数问题。该问题性质与第二条建议相同,涉及实际缴费指数的算法,应按187号文的规定执行。关于视同缴费指数,我省分为“一般群体”和“特殊群体”:“一般群体”为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时即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指数区分不同地方,以1993年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与199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体现地区差异。“特殊群体”为19941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指数以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体现个体差异。您提出的参照调入企业同类人员的水平认定,目前也没有政策依据。今后我们在研究完善计发办法时,将对目前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进一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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