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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863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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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办

现就马有礼提出的关于解决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港澳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在粤就业并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港澳籍居民,均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待遇。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包括港澳人员在内的全体劳动者,均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我国退休年龄并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医疗保险方面,一是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应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二是在我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就读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内地学生同样的政府补助和医保待遇。

由于港澳与内地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不同,港澳居民在内地参加社保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根据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具体继续缴费地(省份)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依据户籍优先的原则确定并办理继续缴费。由于港澳籍居民无内地户籍,部分在粤参保的港澳籍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缴费未满15年且无法确定继续缴费地而无法继续缴费,影响其养老保障。二是港澳居民在港澳地区享受免费医疗福利待遇,而来粤就业后则需参加职工医保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医疗保障难以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是具有内地户籍的城乡居民,而来粤就业港澳人员的随行未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无内地户籍,无法在粤参保并享受医保待遇。

因港澳人员参保政策属于国家事权,接下来我们将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进一步明确港澳人员在内地参加社保有关问题,保障其社保权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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