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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一次会议第20180713号提案答复的函(粤人社案〔2018〕292号)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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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案〔201829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一次会议第20180713号提案答复的函


陈彩英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广东省药品招标采购与医保支付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现药品招标与医保支付相结合的药品采购的问题。去年10月,我省已整合医疗保险管理、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等职能,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加挂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牌子。今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其职能之一就是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医疗保障局的成立将进一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病有所医。下一步,我们按照国家部署,成立医疗保障局,积极研究推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价与医保支付结算价的联动工作,从价、量两个维度控制医药费用,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

二、关于调整传统的集中采购评审规则,减少竞价分组数量的问题。您建议中的“四通规则”确实能使竞价组数量明确减少,增加组内的竞价压力。但考虑考虑临床的实际需求,目前暂不能完全按照“四通规则”实施,我省主要根据全国通用做法按照同通用名、同剂型、同含量规格、同质量层次的方式划分竞价组,该分组方法能较好地满足全省医疗机构多元化临床用药需求,但确实存在少部分品种分组过细、竞争不够充分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其他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四通规则”,逐步合并相近剂型,探索按剂型招标办法,以达到减少奇异剂型、规格和合理降价的工作目标。

三、关于原研非专利期药品限价结算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确定了36种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明确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规定如有同通用名称药品(仿制药)上市,人社部将根据仿制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人社部的部署推进我省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工作。

四、关于重点监控辅助用药品种的问题。省卫生计生委于去年印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制度的通知》(粤卫办201774),要求各地、各医疗机构重点监控本医疗机构前6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30位,或前6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100位且使用量与上6个月相比增幅在20%以上的药品,科学遴选编制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建立完善重点药品监控机制,加大重点药品监控和督导检查,促进合理用药,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药占比。通过建立重点药品监控制度,一定程度上引导了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按照“治疗性用药”、“辅助性用药”等区分药品属性,同时研究对用量大的重点监控药品、辅助性用药采取阶梯降价机制,增加其降价压力,进一步引导合理用药。

五、关于适度放开非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价格的问题。我省药品交易办法规定,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范围包括全省各级政府办医疗机构和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高端私人诊所未列入实施范围,对患者和药品仍具有较高的自主选择权。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理顺管理权限和范围,促进各类型医疗机构均衡发展。

六、关于医保介入货款结算的问题。目前,我省药品交易办法要求医疗机构通过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实行统一结算,下一步,将充分发挥我省医保、医药的整合优势,借鉴福建三明经验,积极研究医保基金介入货款结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升企业回款速度,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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