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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一次会议第2018048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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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协十二届
广东省委员会一次会议第20180481号提案
会办意见的函

省安监局: 
       我们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48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一、关于部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
      我们高度重视维护职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问题,将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重点工作持续推进,多措并举,加大力度,努力扩大我省工伤保险覆盖面。一是压实参保扩面责任。每年制定下达工伤保险参保计划,开展通报调度、约谈督导、调研督导等方式,督促各市落实扩面征缴责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创新参保政策措施。2015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在全省范围推行建筑业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创新办法,通过按建设项目为参保单位、以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1‰左右)计缴工伤保险费、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保费、覆盖施工期内使用的全部职工,破解了建筑施工等高风险行业劳动者工伤维权难问题。截至2017年底,全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项目达到2.29万户,新开工项目参保率为99.9%,覆盖建筑业劳动者460万人。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工作。我们每年5至7月在全省范围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把职业病防治知识纳入重点内容对企业和职工进行广泛宣讲,推动宣传培训进基层、进企业、进社区,努力营造企业守法经营、职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2016年以来,我们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部门开展了全省建筑业“千企万人”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专项培训,每年培训约5000家企业、2万名管理人员,让企业知晓工伤保险法规政策,提高了依法参保积极性。截至2017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3402万人,比上年底增加156万人,占全国比例达15%,稳居全国第一位。
       当然,由于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刻意逃避社保缴费责任、未依法为全部职工参保,以及我省劳动监察执法队伍人员力量配备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对所有企业执法监察全覆盖等多方面原因,目前我省工伤保险也尚未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持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包括职业病危害人群在内各类职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一是按照国家部署大力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建立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增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针对性,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参保率。二是制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全面推动我省交通运输等工程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快实现工程建设领域等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全覆盖。三是顺应新兴工业化和新业态等趋势,研究探索适应用工方式灵活、劳动关系不稳定、高流动性等新业态特点的职业伤害保障办法,努力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稳定的工伤保障。
        二、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实施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等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5号令),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申请程序、办理程序、待遇支付、费用追偿、救济途径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5号令规章,按规定受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审核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并组织开展先行支付费用追偿工作。截至2017年底,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共先行支付未参保职工1157人,先行支付待遇费用7160万元,追偿金额7.82万元,办理先行支付案件超过全国1/3比例。根据国家先行支付有关规定,未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如经仲裁、诉讼、强制执行仍未能赔付到位等情形下,工伤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既赋予了工伤职工最后的救济保障渠道,也严格支付程序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2016年,我们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了部署,组织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业务培训班,明确要求全省社保经办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先行支付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依法审核支付,有力推动了推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依法规范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依法规范实施。一是依法规范实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继续督促指导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受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按规定审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二是通过多种措施加强先行支付费用追偿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与金融机构、人民法院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待遇费用、发生先行支付的记录列为不良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范围,加强联合惩处力度等。
        三、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作用发挥问题
        2015年10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改革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建立了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制度。2016年7月,我们推动各市实施了新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将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从三类细化调整为八类,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63%下降至0.45%,为全国第三低水平。2017年8月,我们下发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参考范本)》,指导推动各市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目前有20个统筹地区(含省直统筹区)制定了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另外2个市预计近期将出台,今年7月份前全省将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预计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再降低20~30%比例。根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我们将“工伤保险支缴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根据发生工伤事故(含职业病)使用工伤保险费用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比值,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上下浮动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根据考核指标值分别执行下浮两档(-50%)、下浮一档(-20%)、基准费率、上浮一档(+20%)、上浮两档(+50%),积极发挥费率杠杆作用,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工伤(职业病)预防工作。此外,我们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费率浮动的优待因素,鼓励引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即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黑名单”)作为费率浮动的惩罚因素,促进企业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督促指导各市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积极发挥费率杠杆作用,更好地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职业病)预防工作。
        四、关于推动我省工伤(职业病)预防工作问题
        我们高度重视工伤(职业病)预防工作,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安排使用工伤预防费,投入到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署开展了工伤预防专项试点工作。一是完善工伤预防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2017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修订出台《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7〕4号),明确了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使用主体、预算管理、用款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内容,确保工伤预防费规范使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工伤预防费应使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而是按照项目方式安排使用等。目前,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规〔2017〕13号文件,我们正在组织制定《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已报送省法制办审查),进一步明确工伤预防按项目方式实施的具体办法,全面推动我省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二是加强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工作。我们积极发挥人社部门经费保障优势和安监、卫生、住建等部门行政主管优势,在宣传培训、信息共享、监督检查等方面密切合作、实现多方共赢,着力提升工伤预防工作效能。既发挥报刊、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的权威优势,又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覆盖优势,构建工伤预防立体化宣传格局。2015年、2016年开展了2期建筑业“千企万人”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集中培训活动,对全省约5000家建筑施工企业、约2万名企业管理人员开展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专项培训。我们逐步推行现场参与式职业健康持续改善计划,推动工伤预防培训模式从“被动灌输”向“双向互动与持续改善”转变,在制造、建筑、陶瓷、五金、黏胶等行业开展试点,截至2017年底累计培训企业700多家、参训员工约9万人,参训企业工伤(职业病)发生率显著下降。2017年,全省依法支出工伤预防费6519万元,有力保障了工伤预防工作开展,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率从2008年0.62%下降至2017年的0.35%。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伤(职业病)预防工作,积极发挥工伤保险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作用。一是抓紧制定出台《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规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全面开展工伤预防工作,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二是组织和指导广州、东莞、中山等市深入开展工伤预防专项试点,探索和提炼可复制的工伤预防经验做法和政策标准,更好地推动全省工伤预防工作开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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