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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386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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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次会议第20180386提案由省教育厅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一、改革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我省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一直在正常开展。2016年,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我省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全面实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体系,促进幼儿园教师人才队伍建设。一是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幼儿园教师已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体系,并设立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对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新的评价标准单独设置了幼儿园教师评价指标体系,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三是创新评价方式,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四是推进简政放权,将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高级职称下放到地市,中级职称下放至县区,支持探索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学校。目前改革各项工作已基本完成,2017年进入常态化评审阶段。下一步,我们还将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精神,建立以政治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主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加强评审监管服务,加大对幼儿园教师人才的职称评价支持。

二、切实保障提高公办幼儿园编制内教师待遇

一是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将公办幼儿园教师纳入我省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两相当”政策范围,明确公办幼儿园绩效工资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同时,把统筹提高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作为审批提高各地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水平的前置条件,为统筹提高幼儿教师在内的事业单位人员待遇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实施欠发达地区基层公职人员津贴补贴“托低”工程,将欠发达地区基层公职人员人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3万元/年72个县区,全部提高到3万元以上,有效改善欠发达地区公办幼儿园教师在内的公职人员待遇。深入落实国家关于建立乡镇工作补贴的部署,从2015年起对包括公办幼儿园教师内的粤东西北乡镇公职人员按月人均700元的标准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三、关于“非公办教师参加事业保险”问题

根据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加人员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幼儿教师如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则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建立职业年金,符合条件退休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则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此基础上,单位可通过为其建立企业年金、发放补贴等方式使之与其他公办教师享受相同的养老待遇。

四、关于非公办教师工资待遇保障问题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同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幼儿园教师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即享受最低工资制度保障。我们支持各地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当地幼儿园教师薪酬水平指导,推动幼儿教师待遇水平合理增长。

五、关于部分教师通过每年的公办教师公开招聘列编”问题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贯彻的原则要求,凡是符合公开招聘岗位条件的社会人员均可以报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非公办幼儿园教师可以通过报考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通过竞争择优进入编制内管理。提案中提及“其中部分教师通过每年的公办教师公开招聘列编”,应鼓励非公办幼儿园教师通过“公开招聘”报考公办教师来解决幼儿园教师不足问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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