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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1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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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波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保制度的建议》(第1813号)收悉。经综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和省医保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村(社区)“两委”干部是党和政府在村(社区)的骨干力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村(社区)“两委”干部待遇保障问题,近年来稳步提高村(社区)“两委”干部补贴标准,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着力增强村(社区)“两委”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和获得感。

  一、我省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一)我省已建立城乡一体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省先后在2009年和2011年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底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和参保人群全覆盖;2013年,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进行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按规定享受城乡居保待遇。近年来,我省城乡居保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一是大力推动城乡居保扩面征收,截至2020年底,全省城乡居保参保2657万人,实际领取待遇899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二是各级财政不断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三是城乡居保待遇稳步提高。城乡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自2013年起逐年提高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80元,比2012年增加125元,增长227.3%。部分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四是我省已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符合条件的村(社区)“两委”干部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养老保障。

  (二)我省已建立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成立了经济实体的村委会,村(社区)“两委”干部属于经济实体职工的,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未成立经济实体的村委会,符合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村(社区)“两委”干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二、我省全民医保体系不断完善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村(社区)“两委”干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政策规定缴费;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村(社区)“两委”干部,可以灵活从业人员人员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享受财政补助。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全民医保体系。一是医保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20年12月底,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096亿人,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数4547万人,居民医保参保人数6413万人,总体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实现应保尽保。二是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80元。三是持续均衡提高住院待遇,我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87%和76%,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目前的80万元和68万元。四是加强门诊特定病种用药保障。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0〕4号),将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扩大到52种,明确各市统一执行,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其中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等十种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五是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目前,全省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支付比例超过50%,有效保障群众常见病和多发病。六是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参保人个人负担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二次报销”,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三、我省探索将村(社区)“两委”干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村(社区)“两委”干部不属于与所在组织(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有关法规的适用对象,不能强制性要求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工伤保险。为妥善解决村(社区)“两委”干部的工伤保障问题,我省积极探索相关保障办法,努力通过制度改革创新破解难题。2020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率先将村(社区)“两委”干部等特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村(社区)“两委”干部可由村(社区)“两委”作为参保单位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与其他职工同等享受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方面为村(社区)“两委”干部提供了稳定的保障机制,另一方面也为参保单位提供了有效的工伤风险分散机制。

  四、村(社区)“两委”干部可在当地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广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办法》有关“逐步推动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之规定,我省的村(社区)“两委”干部,可按照省委的部署,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当地参加失业保险。

  五、村(社区)“两委”干部补贴标准稳步提高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提升村(社区)“两委”干部待遇保障,结合落实我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省市县财政不断加大对基层组织经费的投入力度。2010年起即建立了以省市补助、县级统筹、村(社区)集体收入自我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经费保障力度的通知》(粤财行〔2018〕102号),明确村“两委”干部工作补贴,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村干部补贴提高到人均每月不低于3000元,社区在职“两委”干部也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建立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绩效奖励机制,发放村(社区)“两委”正职政府奖励津贴。实施新一轮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中,将继续加强基础保障,优化经费保障机制,2021-2023年,村(社区)“两委”干部补贴标准逐步提高到人均每月不低于3500元。继续按规定发放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绩效奖励和村(社区)“两委”正职政府奖励津贴。

  六、研究建立村(社区)“两委”在职干部‘五险一金’保障制度

  2020年3月,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社区)“两委”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出台村(社区)‘两委’干部津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明确工作薪酬结构、津补贴类别,确保省定政策的村(社区)‘两委’干部财政补助资金按标准足额配套并及时下拨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建立村(社区)‘两委’在职干部‘五险一金’保障制度”。目前,部分市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保障制度。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有关单位,结合中央及我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加快研究建立完善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村(社区)“两委”干部后顾之忧,进一步激发村(社区)“两委”干部的工作热情,稳定基层干部队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闵嘉悦 020-8313493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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