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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50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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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陈琼代表提出了《关于提高我省环卫工人待遇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环卫工人工资待遇方面

       按照《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同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6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调整为2100元/月、2200元/月,二类地区调整为1720元/月,三类地区调整为1550元/月,四类地区调整为1410元/月,有效促进提高包括环卫工人在内的各类劳动者收入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积极研究提高我省企业职工高温津贴标准,支持环卫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环卫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提高一线环卫工人工资收入水平。

       二、关于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方面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有关配套政策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包括环卫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我省持续扩大养老、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覆盖面,维护包括环卫职工在内的各类职工合法权益。截至2019年12月底,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326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584万人、农民工2067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3816万人,其中农民工2314万人,稳居全国第一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550.8万人,其中农民工2075.6万人。同时,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退休后不能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持续推动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为包括环卫工人在内的各类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环卫工人权益保障。积极研究制定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非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妥善解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群工伤保障问题,更好地为环卫工人提供职业伤害保障。

      三、关于环卫工人提升技能水平方面

      去年以来,我省大力实施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积极推进十大工程培训项目,面向包括环卫工人在内的各类群体,依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9年,全省共组织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17万人次,广大劳动者技能水平得到普遍提升。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培训补贴政策,以均等化公共服务为路径,坚持普惠性和广覆盖原则,大力开展不分城乡户籍、不分省内外的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发放,2019年共有30.25万在粤务工人员成功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点面向环卫从业人员,大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环卫行业技能人才。继续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工作,将适合环卫工人技能提升的工种(项目)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鼓励环卫工人参加各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获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积极探索将环境卫生服务人员纳入认可的职业评价体系。探索以保洁员、生活垃圾清运工、生活垃圾处理工等职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由环境卫生服务部门根据环卫行业的实际需要与要求,自主制定评价规范,认定出环卫行业真正需要的技能类人才。

      专此函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曾晓慧,020-8326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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