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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 人大二次会议第144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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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国梁代表:

  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制度改革的几点意见》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2018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后,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及时成立起草小组,在座谈调研、专题调研、充分听取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市、部分国有企业及职工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起草我省实施意见。20191月,我厅提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9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

  此次我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核心是赋予国有企业自主权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多挂。《实施意见》将过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的单一挂钩,改为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一适应两挂钩,要求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赋予国有企业更多的灵活性。二是审核备案或核准。《实施意见》将过去每年核定国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方案的做法改革为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赋予国有企业更多的自主权,有利于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三是明确工资能增能减。《实施意见》明确要按照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指导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联动指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效益增工资增、效益减工资减、能增能减,既激励又约束,确保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竞争力相适应。四是强化人才激励。为鼓励国有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创新创业,《实施意见》明确对引进和培养紧缺急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成效突出的国有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多增,具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建议中指出的国有企业普通员工工资增长被平均、现有部分国有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不能完全体现多劳多得、实施方案制定过程中未广泛听取员工意见等情况,也在一定程度存在。参考建议,下一阶段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切实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的牵头职责,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健全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指导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制定具体改革实施办法。指导各监管部门根据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等,抓紧制定出台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和监管体制,切实落实出资机构的监管责任。具体改革实施办法报人社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三是加强跟踪调研和监督检查。联合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适时开展调研和监督检查,动态掌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各监管部门、各国有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改革政策落实落地、取得实效。四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政策宣讲、专家解读、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和支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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