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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 人大二次会议第116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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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立足企业实施富民计划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医保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充分考虑企业员工缴纳社保意愿,灵活安排社保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作为国家法定保险,具有强制力。部分职工若出于增加当期收入的考虑,在职时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但在其年老或患病时会面临无法得到有效社会保障问题,甚至可能引发社会风险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相关政策规定缴费,切实保障员工社会保障权益。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持续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企业职工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二、关于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建立多档次社保费率体系问题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我省社会保险工作,切实采取多项措施,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我省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负担一直处于全国最低水平。2018年以来,按照国家部署,我省积极采取降低社保费率等各项措施降低社会保险成本。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着重提出稳定企业社保成本负担预期,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在实体经济十条(粤府〔201879号)、促进民营经济十条(粤办发〔201843号)、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粤办函〔2018273号)等文件中均提到降低社会保险成本相关措施,想方设法为企业降低社会保险成本。

  (一)养老保险方面。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落实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下限相关规定;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14%,为全国最低。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实施前比较,2018年企业减少缴费84.6亿元,职工减少缴费10.9亿元,合计95.5亿元。在此基础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我省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自20195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进一步减少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成本。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全国统一为8%,我省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无权自行调整。

  (二)失业保险方面。近年来,我省通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轻负担,失业保险平均费率持续下降。出台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201631日开始失业保险平均费率从原来的2%降低至1%,在全国居于最低水平。2018年,推动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部实施了浮动费率。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浮动后,单位费率预计从基准费率0.8%基础上平均下降到0.6%2018年,全省共为企业减负15亿元。

  (三)工伤保险方面。按照中央和省部署,我省实施了差别化、可浮动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167月起,我省各市均实施了新的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政策,20187月起,全省各市均出台实施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至0.32%左右,远低于全国平均的0.68%20191月起,工伤保险实施了阶段降费政策,分三类地区下调工伤保险费率,全省平均费率降至0.23%左右;20195月起,工伤保险加大了阶段降费力度,全省平均费率进一步降至0.17%,为全国最低水平,执行期至20214月底;阶段降费期间,预计为参保单位再减少缴费成本约50亿元。

  (四)医疗保险方面。根据粤府〔2018114号文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地级以上市,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政策出台后,我省各地市积极贯彻落实,符合条件的市均已出台职工医保降费政策,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继续统筹做好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相关工作,合理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支持企业发展。同时,税务机关将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的工作要求,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确保降费政策平稳落地。

  三、关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具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依法享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完全属职工个人所有。近年来,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放管服”改革,不断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降低住房公积金使用门槛、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政策向无房职工在租房和购房方面倾斜。2018年,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率高达73.6%,在所有提取类别中,租房提取和购房提取分别占40%48.4%

  近两年,国家和省都在有步骤地开展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试点。我省珠三角各市都在陆续出台有关配套政策,个别城市已试行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省住建部门也会将代表建议和企业心声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为其在政策制定中提供参考。

  四、关于进一步推进个税改革,进一步提高专项附加扣除额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自20191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之后,在将“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的基础上,首次推出了个人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方面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让更多群众更公平地从个税改革中获利,极大程度地减轻了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目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除大病医疗支出采取定额内据实扣除方式外,针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均采取定额扣除方式。同时,《办法》规定“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针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制定了动态调整机制。在推进个税改革过程中,我省相关部门主动作为,通过开展调研、座谈等多种形式,全面收集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关于个税改革及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国家主管部门反馈。据了解,我省提出的部分意见建议已经得到采纳。

  定额扣除的扣除方式易于理解,简便易行,但由于我省粤东西北和珠三角地区经济发展较不均衡,不同地区纳税人在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方面的标准存在差异,确实存在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无法完全适应各地区情况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我省无权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进行调整。

  在今后的政策执行过程中,我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将密切跟进、做好政策评估工作,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抓好个人所得税改革各项工作,确保充分释放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让广大的纳税人有更高的获得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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