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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8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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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翠芬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提出修改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等,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做法如下:一是推动出台系列政策法规,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省人社会同司法、卫生健康、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研及政府规章起草工作,推动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粤府令第166号,自201231日起施行)明确了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切实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二是明确高温津贴标准,保障劳动者高温天气劳动报酬权益。按照职能分工,20126月,省人社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了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规范了高温津贴的发放确保了劳动者高温天气的劳动报酬权益。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活动,引导企业自觉加强人文关怀每年5月底至10月,省人社、省总工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密集宣传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政策内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劳动者的维权渠道,宣传高温季节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引导企业自觉加强人文关怀,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重视并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各级工会大力开展夏季“送清凉”活动,深入重点工程和基层企业高温作业一线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为职工购买清凉饮料及防暑降温用品,每年投入慰问资金超过1000万元。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职工高温津贴合法权益。每年夏季高温天气期间,省人社厅定期牵头开展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高温期间劳动保护、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等情况,对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发放高温津贴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严格按法定程序及时查处对于高温津贴仲裁案件,省人社厅仲裁机构充分运用立案前调解、当庭裁决、一裁终局等法定程序,坚持“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你们建议中指出的省高温津贴标准偏低、与其他省份相比存在一定差距、高温津贴发放不到位、薪酬津贴水平低促使人力资源流失等情况,也在一定程度存在。针对你们提出的对《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部分内容条款进行修改完善的建议,我们将联合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适时提请省政府修订。同时,我们已关注到近年来部分省份上调高温津贴的情况,我们也在进行稳慎研究,这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一是当前受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给企业降成本、保岗位。二是我省高温津贴标准发放周期为5个月,发放时间比大部分省份要长,高温津贴发放总金额处于中等水平,在全国排第8。目前全国有28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其中有14个省份按月发放,14个省份按天或小时发放。多数省份高温津贴发放的时间为6-9月,仅发放4个月,而我省高温津贴发放的时间为每年6-10月,共发放5个月,发放的月数仅少于海南、重庆。我省全年发放750元,发放总金额处于中上水平,仅次于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贵州。

参考你们建议,下一阶段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适时调整提高我省高温津贴标准。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相关调研及测算工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研究调整提高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劳动者高温天气劳动报酬权益。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加大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力度,提高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积极采取措施改善用工环境,加强对高温天气下职工生理、心理健康的人文关怀。三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各项防暑降温、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对未落实劳动保护工作、未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四是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总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形成各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格局,全面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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