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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97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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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美聪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建议》(第1971号)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区系数差异较大的情况说明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区系数相差较大与我省区域发展不平衡、“分灶吃饭”的财政供养体制等有关。

(一)我省地区差异较大是长期存在的客观现象。我省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经济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收入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和退休待遇均由各级财政负责供养,地区间也存在较大差异,据相关数据显示,全省待遇最高地区与最低地区比例约为2.8:1

(二)设立地区系数既尊重历史现状,又适当缩小地区间差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时,为保持改革前后新旧待遇平稳过渡,我们采用全省2014年上报人社部和财政部的各地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的相关数据(数据来源于各市、县上报的数据)作为计算和设定各市、县(区)地区系数的依据,其中,将部分县(区)地区系数相近的,按就高原则合并归类。这种做法,封定了20149月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在尊重历史差异的基础上,缩小了全省地区间的差异。目前,全省地区系数最高地区与最低地区比例为2.61

二、关于地区系数较低影响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的情况说明

机关事业养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机制的转换,而不是提高待遇标准,需确保新老待遇平稳过渡,即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与老办法发放的退休费总体保持平衡。地区系数是基于此前提设定的。如连州、连南等地区,原退休费标准相对其他地区低些,相应的地区系数也就低些。如果不考虑新老待遇平稳过渡因素,连州、连南等地区的地区系数直接按清远城区或省直地区系数计算,将会出现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大幅高于改革前退休人员待遇,甚至高于在职人员工资水平的“倒挂”现象,既不符合国家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也不符合实际情况,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地区系数仅对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影响,且随着新退休人员视同缴费的逐年减少、实际缴费年限的增加,影响额将逐年下降。对于2014年10月以后新招录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退休待遇只是与本人在职期间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与地区系数无关。据了解,目前我省边远山区引进优秀人才难的更重要的原因是在职工资和住房补贴不高、生活条件不便等近期因素造成。如果多从提高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考虑吸引人才,可能效果更好。

三、关于统筹级别低影响退休待遇支付可持续性情况说明

目前我省各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与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层级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将原发放退休人员退休费的资金转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费用和补助当期基金缺口。从长远看,财政负担总体变化不大。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不会影响退休人员待遇支付可持续。

四、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省级统筹管理的条件暂未成熟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需与财政供养层次相对应。虽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上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一致,都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但从资金来源看,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部分均来源于本级财政供款。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需与财政供养层次相对应,两者要相互统一,才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协调发展。在财政供养层次未具备进一步提高时,过快提高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会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相互调剂机制与财政供款机制严重脱节,省、市、县及地区间财权与事权的混淆,各级政府责任不清晰。

、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会同省财政厅鼓励未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地市,加快平衡地区间发展水平,逐步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水平,尽快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为今后的省级统筹创造条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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