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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91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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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延缴问题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根据国家政策,我省出台《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同时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因此,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未满15的退役老兵,逐月缴费至65周岁仍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不能以事后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属于国家政策规定,我省无权修改或出台与国家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老兵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政策等相关事权在国家。下来,我们将按照国家要求,积极完善我省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保障好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同时,积极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反映退役老兵相关诉求建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未满15年时,可以60岁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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