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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4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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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凌代表:

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教育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决策部署,我省不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了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完善不同学段不同教师群体的评价标准,改革和创新评价机制、管理体制,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受到了广大中小学教师的普遍好评,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一是在职称体系上,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并设立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进一步拓宽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空间。二是在评价标准上,对原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按照学段和岗位类型分为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等5类教师群体设置评价标准,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更加注重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三是在评价机制上,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结合教师岗位特点和实际,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四是在制度设计上,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并严格控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确保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五是在评审权限上,建立了分级管理机制,省级层面负责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地市负责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县区负责评审中级及以下教师职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2018年向广州、深圳市下放了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权。

在全省各地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合作下,我省21个地市和省直均已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并组建了相应的评委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要求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据统计,自2016年全面实施改革以来,全省共评审出519名正高级教师,3万多名高级教师。在职称制度改革导向作用下,有效促进了我省教师专业能力发展,有力激发了教师教书育人的热情,进一步推动了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厅认为,您的建议很有建设性。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不断加快,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不断深化,教师岗位设置、职责要求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省于2016年出台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难以完全适应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正如代表所言要本着符合教师职特点、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省教育厅已于201812月开始,广泛征集各地市教育部门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并将修订完善《评价标准》列入2019年度工作要点。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会同省教育厅,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着重研究解决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有关标准的针对性、适用性、操作性等实际问题,按照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教师特点,分类研究制定更加细化更加科学更有针对性的评价标准,让师德师风好、教育教学教研水平高、示范带动能力强、受学生和家长欢迎、同行普遍认可的教师有更多脱颖而出的机会,更好地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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