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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39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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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朱广保代表提出了《关于广东省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社区是联结政府与居民的桥梁与枢纽,是政府开展面向居民公共服务的平台,社区工作者肩负协助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任,因此大力推动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对增加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效果、落实党和政府惠民政策、彰显人文关怀、扩大和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社区人才队伍建设给予了充分的重视,通过政策创新、环境打造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强社区工作人才资源评价和开发,促进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一是认真组织实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原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我省于2008年起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两个级别的职业资格。近三年,我省分别有15934599016884人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资格总人数已超30二是鼓励支持社区工作专业人才申报职称和职业资格。认真贯彻《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的条件、资格的合法性等和公有制单位一视同仁的规定,研究和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建立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机制,畅通申报渠道和信息交流,同时鼓励各地人社部门可按管理权限,在不降低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出台相应措施,精简申报程序。三是将社区工作人才纳入表彰奖励范围。在我省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和备案同意的77个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中,已有广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广东青年五四奖章、青年文明号”“广东省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等多个项目评选范围涵盖专职工作者且活动已实现常设举办。

二、切实落实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保障权利,维护社区工作人才合法权益。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13年出台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将近两百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实现职业人群制度全覆盖。坚持应保尽保,持续加强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其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截至201812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3592万人,占全国比例约15%,位居全国第一二是严格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最低工资保障相关规定对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社区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并依法享受最低工资保障。三是提供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将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纳入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如社区专职工作者与所在组织(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我们认为,代表所提建议很有建设性。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自身职能,继续加大社会组织人才评价开发力度,持续完善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社会组织人才合法权益,为我省社会组织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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