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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59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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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59号代表建议由省残联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针对建议中提到的民办康复教育机构医疗保障工作和专技人才队伍建设问题,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医保政策体系,推动残疾儿童康复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的部署要求,合理确定康复项目范围。2010年以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要求,将包括脑瘫肢体综合训练(限儿童)在内的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16年5月,我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将包括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项目在内的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2017年11月,我厅印发通知,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这些措施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对于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康复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严格实施法律法规,确保民办康儿童复机构人员参保权益。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法》和省有关社保规定,民办儿童康复教育机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切实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药品经营单位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同时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实行监察执法。

、完善职称评价机制,推民办儿童康复机构专技人才队伍建设。积极优化非公单位人才职称申报政策环境,非公有制专技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和公有单位同等的权利。在职称政策上,在职称政策上,早在1994年就拓展到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1998年出台《广东省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打破所有制和身份界限;2003年出台《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职称或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民办儿童康复机构人才可以按照我省现行职称政策申报相应职称系列的职称。政策实施多年以来,我们不断优化评价机制。譬如,鼓励各地各单位设立非公单位职称申报直接受理点,同时明确各级人社部门可直接受理非公单位职称申报材料,进一步畅通申报渠道,有效促进了包括民办儿童康复机构专技人才在内的非公单位人员职称申报积极性,激发了专技人才活力。

本建议很有建设性。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按照国家部署和我省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等,进一步合理确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二是继续贯彻落实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法律法规,持续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不断加强包括民办儿童康复教育机构人员在内的各类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保障。三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民办儿童康复机构专技人员的职称评价服务。代表提出“康复教育机构人员,纳入教师队伍管理,参加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的建议很有针对性,我厅将积极配合省教育厅在现行国家相关教师管理规定和职称政策下研究推进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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