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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58、1199、1419、1477、148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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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58号、1199141914771480号代表建议由我厅主办,根据省人大通知要求,经综合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侨办及相关地市政府等会办单位意见,现集成答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力度逐年加大

近年来,受我省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养老金连年提高等因素影响,我省尤其是粤东西北地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支付风险。为此,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对欠发达地区补助力度不断加大,2009-2016年年均增长31.6%2016年对欠发达地区下达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占全省调剂总量93.2%。同时建立了紧急预拨机制,积极应对部分困难地区基金支付风险。但由于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总量有限,面对各地越来越严重的收支赤字,省级养老调剂金承担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下一步,省将进一步加强省级调剂能力,同时也建议各市加大社保扩面征缴力度和财政资金补助力度,按照省市共担的原则,切实解决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问题。

二、不断完善养老保险机制

一是建立基金缺口兜底保障长效机制。目前,解决困难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市县扩面征缴增加基金收入;二是各级政府加大财政补助力度;三是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近年来,省不断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省级调剂金补助力度,有效确保了全省尤其是欠发达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下一步,省将进一步研究完善省级统筹机制,提升省级调剂能力;各市县也应按照省要求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按照省市共担的原则,逐步建立困难地区基金缺口兜底保障的长效机制。

二是降低单位缴费率。2015年我将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至13%15%,将欠发达多数地区高于15%的下降为15%,将珠三角多数地区低于13%的提高至13%,有效减轻欠发达地区企业缴费负担,均衡欠发达地区与珠三角地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对欠发达地区扩面征缴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是推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新模式。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实行单基数征缴模式。2015年,省人社厅已会同省地税局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参保和缴费进行了一些前期研究,即“双基数”征缴模式研究。下一步,省人社厅将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配合省地税部门研究完善养老保险“双基数”相关政策,从源头上防止企业漏报、瞒报问题。

三、稳步推进养老保险改革

现阶段,我省实行省级调剂与预算管理模式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将过去市级统筹时以县为单位核算基金收支平衡的管理方式调整为以市为核算单位,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市实行统收统支的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待遇、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业务规程等“六个统一”,提高了市一级均衡负担的能力。

下一步,省将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体系,通过不断提升养老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的统筹调配力度,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四、其他建议的回复意见

一是关于解决省属关闭破产三大煤矿人员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缺口的意见(第1058号建议)。一直以来,省高度重视省属关闭破产三大煤矿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省政府、省政协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多次到韶关市进行调研。通过调研,省属关闭破产三大煤矿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主要是因为当地没有按照医疗保险政策和省政府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将省属关闭破产三大煤矿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纳入韶关市医疗保险管理、执行统一的政策。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责任主体应该是韶关市政府,韶关市政府应通过将省属关闭破产三大煤矿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纳入韶关市医疗保险,妥善解决问题。同时,省将继续指导韶关市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和医疗保险政策,按一次性缴交的办法,将省属关闭破产三大煤矿离退休人员参保费用缴入该市的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实行统筹管理,执行韶关市医疗保险政策。

二是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计算的意见(第1199号建议)。国家统计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中,对养老保险参保覆盖率有明确的计算公式,我省各地计算此指标相应的应参保人数也来源于统计部门,相关统计数据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养老保险覆盖率合理性。对此,省人社厅将会同省统计局等相关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向国家相关部门积极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统计指标及数据。

三是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欠费的意见(第1199号建议)。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因此,目前企业(包括困难国有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按规定应由企业自行承担。考虑到国有企业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及省相关文件规定,解决困难企业欠费的责任主体是同级政府。因此,建议困难企业所在地通过企业资产变现、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以及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等多种渠道,依法依规做好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和参保工作,妥善解决参保所需资金,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权益。关于减免社保法实施前欠费形成的滞纳金问题,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已对滞纳金问题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欠费形成的滞纳金应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各省(市)没有减免的权限。

四是关于对由省全额解决英德市每年养老保险收支缺口的意见(第1477号建议)。2002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华侨农场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02〕365号),对华侨农场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缺口已有规定:由省、市两级财政出资,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将全省17个贫困华侨农场职工全部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同时,规定2003-2005年华侨农场纳入地方养老统筹后的基金收支缺口,以2002年底的实际缺口为基数,由省财政和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负责60%,省级调剂金负责40%;2006年以后,由当地统筹基金解决,省级调剂金继续对贫困华侨农场所在市给予调剂支持。自2009年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调剂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省级统筹模式以来,省级调剂金对各市补助均以市为单位,原则上不再直接补助直各县(区),但考虑英德市及华侨农场实际情况,省级调剂金对英德市进行“戴帽”调剂,2016年对英德市补助2.29亿元,确保英德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通过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完全纳入地方统筹,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400元以上,华侨农场包括归难侨在内所有职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已得到了妥善解决。

目前,华侨农场已经就地撤场建镇(区、街道),所在镇(区、街道)经过招商引资,产生了一批新的企业,也招收了一批新的职工,形成新的缴费关系,原职工与农场已解除劳动关系,华侨农场已经不再成为一个单独的参保缴费单位存在,没有在职职工的缴费,退休人员并入当地退休人员之中,不再存在相互对应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关系,难以核算“华侨农场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因此,华侨农场原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应纳入所在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中统筹考虑,继续仅将退休人员的待遇支出作为“华侨农场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看待进行单独管理,不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华侨农场“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的改革要求,也不符合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要求。

五是关于英德市历年累计垫支缺口分期进行调剂解决的意见(第1477号建议)。《社会保险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地方政府应对当地基金缺口承担主体责任,省级给予适当补助。关于英德市历年累计垫支缺口问题,一方面,清远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于1999年8月开始实行市级统筹,2010年后实行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基金收支在全市范围内调配,包括华侨农场在内的英德市及其他清远辖区基金缺口均应纳入清远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另一方面,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对清远市补助额逐年增加。2014-2016年省对清远市下拨养老保险调剂金补助12.912亿元,年均增长31%。据统计,2016年清远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结余6.4亿元(不含调剂金因素),累计结余58.64亿元,有较强的支撑能力。因此,建议英德市动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垫支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资金由清远市统筹解决。

    六是关于实现粤东西北地区外出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的意见(第1480号建议)。我省自2009年起通过“待遇分段计算,发放责任共担”的方式,明晰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地与转入地的责任,平衡待遇支付负担,实现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2010年起贯彻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省际顺畅转移;2014年起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制度内顺畅转移和制度间合理衔接。据不完全统计,2014-2016年,我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约79.5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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